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崤山支行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党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崤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刘某甲,男。

被告刘某乙,男。

被告党某某,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崤山支行(简称农行崤山支行)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党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党某某,2009年4月13日与我行签订借款协议,银行按期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迟迟不予归还,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党某某组成联保小组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因此,依法起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被告刘某甲辩称:我们当初是三户联保贷款,可是这个钱是党某某用的,我们虽然有责任,可这个钱应当由党某某偿还。

被告刘某乙辩称:我现在一直没弄清我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

被告党某某辩称:在只是担保人,我只承担担保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党某某因做生意需要,根据原告崤山支行的信贷政策,组成农户联保小组,于2009年4月1日与原告签订农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暨借款申请书,并指定刘某甲为组长。在该申请书中,联保小组成员向原告承诺:在小组任一成员最高授信额度符合银行条件并经银行审批同意后,其他联保成员无条件共同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同年4月13日,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党某某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每份合同中均约定,其中一人为借款人,另外两人为担保人;借款额度为3万元,有效期为2009年4月13日至2010年4月12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借款年息7.434%,超期年息11.151%。合同签订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分别与原告签订借款凭证,原告向三被告组成的联保小组成员中刘某甲放贷3万元,刘某乙、党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刘某乙放贷3万元,刘某甲、党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借款期限内,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2009年12月20日,未偿还本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递交农户联保小组联保承诺暨借款申请书、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党某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对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分别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党某某即对联保小组中的某一成员的借款行为承担相互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党某某作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某一成员的借款行为的担保,明确约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方式在保证期间内,合法有效,因此,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党某某应对联保小组中的某一成员的借款行为承担相互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八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二)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甲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崤山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0年4月12日止,按年利率7.434%计;从2010年4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151%计息),逾期由刘某乙、党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某乙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崤山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0年4月12日止,按年利率7.434%计;从2010年4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151%计息),逾期由刘某甲、党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各自本金3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元,保全费830元,合计2590元,由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党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党某某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龚伟民

审判员孙卫卫

人民陪审员李彦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