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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盗窃案

时间:2006-06-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顺刑初字第185号

(略)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05年6月27日被拘留,2005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涂某某,(略)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乙,(略)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案情复杂,经(略)高某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富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3月21日至2005年6月20日,先后到(略)顺义区X镇(芦各庄村、北河村、永青村)、牛山镇(北军营村、北孙各庄村、下坡屯村)、南彩镇(道仙庄村、河北村、杜刘某村、前疃村)、北小营镇(东府村、榆林某)、马某镇(向前村)、杨某(井上村、侉子营村、荆坨村)、北务镇(小珠宝村)马某某(男,23岁)、李某丙(男,59岁)等人家中盗窃25起,盗窃人民币、项链、戒指及茶叶等物,赃款共计人民币19.3万某元。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足迹鉴定书、工作说明等证据,提请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惩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甲辩解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是被冤枉的:其在公安机关受到过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是由于某刑讯逼供才承认的,是公安人员按照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让其进行的有罪供述;在检察院其前期承认是因为思想上有顾虑;辨认笔录是由公安人员带着去辨认的,是逼着其指认的地点;其被抓获时脚上所穿的足球鞋不是他的鞋,是一个孩子坐他的车后扔到他车上的,仅是被抓当天穿那双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3月21日上午,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马某某(男,23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81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3月21日7时40分左右,其出了家门,下午14时左右听说上午村里有好几家被盗后回家,发现正房西屋北侧床的床头柜内的现金被盗了。被盗人民币有8180元左右,8000元整的,都是红色新版的百元面值,剩下的有180元左右的零钱,其中有一张新50元面值的,2张20元面值的,9张10元面值的,都散放着。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被盗后报案的情况。

(4)(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李某芦各庄马某光家盗窃。

(5)(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马某光系马某某的父亲。

(二)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3月21日上午,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崇某某(女,25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157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崇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3月21日13时20时许,其回到家中,发现放在西屋衣柜左侧柜抽屉中的1350元钱被盗了,放在东屋柜子抽屉里的现金220元也被盗了,其就报案了。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芦各庄刘某民家实施盗窃。

(4)(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崇某某为刘某民的儿媳妇。

(三)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7日下午,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周某某(女,44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2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4月7日下午1点半左右其出了家门,下午5点左右回家后,发现放在东屋东北角衣架上的西服上衣兜里的2900元现金没有了,其就报案了。被盗现金都是新版一百元一张的,共计29张。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北军营村张友军家实施盗窃。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被盗后报案的情况。

(4)(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周某某与张友军系夫妻。

(四)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11日上午,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李某丙(男,59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1万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2005年4月11日11点30左右,其妻子米某某告诉其说家里被盗了,丢了1万某钱左右。其就报警了。

(2)证人米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4月11日9时许,其回家看见一个陌生男子趴在其家东院的厢房上,那个人从厢房上下去,去其家东院了,当时其以为东院回来人了,就没有在意。后来赶集回来发现正房东侧第一个屋里,放在屋内三屉桌左侧的抽屉内的1万某钱被盗了。趴在其家东院房上的人27-28岁左右,身高某1.75米,中长发,上身穿暗红色上衣,穿一双踢球时穿的黑色钉子鞋,中等身材。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

(4)(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李某丙家进行盗窃。

(5)(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被盗后报案的情况。

(五)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11日上午,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王某丁(男,40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19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实,2005年4月11日10时许,其回家后发现西屋西北角床上的床头柜被人翻动了,最南边那个柜门里丢了1740元,正房东屋西南角的红色墙柜中一灰色小包里的200元人民币也被偷了,一共丢了1940元。

(2)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05年4月11日上午10点钟其回家后发现门锁的螺丝吊被拆了下来,锁还在上面挂着。东屋的柜门开着全被翻了,西南角的柜子也被撬了。西屋西侧床头的柜门开着,也被翻动了,家里的钱被偷了,其就告诉儿子王某丁了。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

(4)(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王某丁家进行盗窃。

(5)(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被盗后报案的情况。

(六)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12日,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吕某某(男,60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2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4月12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其到正房堂屋的立柜里取钱时,发现放在柜子里的1300元钱没有了,都是100元面值的新版人民币。另外还有几十块钱的零钱。正房东屋的写字台抽屉里的1600元钱也没有了。抽屉里丢的钱是15张新版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和数十元零钱,共将近1600元。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吕某某家进行盗窃。

(4)(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被盗后报案的情况。

(七)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13日,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王某己(男,55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317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证实,2005年4月13日晚上19时其下班回家后发现客厅写字台抽屉里面的80元钱不见了,都是5元面值的。其又到东屋,看见床被翻动过了,90元钱不见了。大衣柜中间抽屉里的3000元钱不见了,都是红色100元的30张,其他是5元的、10元的,共计3170元钱。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王某己家进行盗窃。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被盗后报案的情况。

(八)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15日上午,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韩某某(男,35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4月15日上午11时许,其下班回家发现北房的五间房屋内物品都被人翻过,东屋的一个写字台的抽屉锁被撬了,里面的600元现金被盗。当时没有报案。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韩某某家进行盗窃。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韩某某2005年6月25日报案的情况。

(九)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底的一天上午,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张江(男,50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庚陈述证实,2005年4月底的一天上午10点钟左右,其回家后发现北房东屋的西开门大衣柜被撬了,丢失人民币50来元。当时没有报警。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张江家进行盗窃。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张江2005年6月25日报案的情况。

(十)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中旬的一天,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万某某(女,44岁,顺义区人)家中,盗窃人民币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4月中旬的一天,其发现放在东屋南侧炕被里的700元钱被盗了,全是新版100元的。当时没有报案。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万某某家进行盗窃。

(十一)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19日上午,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王某辛(男,33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辛的陈述证实,2005年4月19日下午1点钟其回家后,发现放在写字台抽屉里面的钱没有了,被偷现金共8捆,每捆都用皮筋捆住。其中7捆是1万某的,面值都是百元新版的,另外一捆是7千元。

(2)证人霍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4月19日其丈夫王某辛给其打电话说家里x元被盗了。钱放在正房西数第二间靠西墙的写字台里。

(3)证人李某壬的证言证实,在10多天前看见一个小伙子在村子里转,20多岁,体瘦,穿一件暗红色上衣。

(4)证人王某癸的证言证实,2005年4月19日上午8点10分左右,其在家的南门外除草,一个男的在其附近转悠。这个男的20多岁,身高1.70米某右,中等体态,长脸,长发,偏分,皮肤黑,上穿棕色夹克。其邻居王某辛夫妇从他家出来骑摩托车走了,那个男的向西转悠20米某,待了10多分钟就又回来了。

(5)(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

(6)(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王某辛家进行盗窃。

(7)(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被盗后报案的情况。

(十二)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20日上午,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赵某某(女,53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5万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4月20日上午其9点出的门,12点回去的。回家后发现放在东屋衣柜里面的5万某钱不见了,其就报警了。5万某钱都是新版一百元,从银行取回来还没有拆捆,一共5捆,其中有两捆票面上的号码都是挨着的。

(2)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其母亲赵某某发现家里被盗后就给其打电话了。其是早上8点多出去的,听说家里被盗12点多回来的。钱放在东屋,现金5万某,都是新版一百的,全都没有打开捆,共计5捆,每捆1万某,其中两捆特新,票面号都是排着的。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赵某某家进行盗窃。

(4)(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被盗后报案的情况。

(十三)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下旬的一天,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杨某某(女,41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2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4月25或26日中午13时左右,其发现放在床褥子底下的200元钱没有了,又发现黄金项链也不见了。钱是100元面值的2张,项链和吊坠都是黄金的。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刘某江家进行盗窃。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杨某某2005年6月25日报案的情况。

(4)(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杨某某被盗的黄金项链以及吊坠,现因无法找到购买票据,且无实物,因此物价部门无法进行作价;杨某某与刘某江为夫妻。

(十四)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4月下旬的一天,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田某(男,60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2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实,2005年4月底的一天中午13时左右,其回家后发现放在西屋床底下的500元钱丢了,放东屋的1000元钱丢了,还有散放的700或800多元钱也丢了。东屋的钱放在床头柜里了,西屋的钱都是100元面值的5张,东屋的是10张100元面值的,700或800元是7或8张100元面值的。当时没有报警。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田某家进行盗窃。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田某2005年6月25日报案的情况。

(十五)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5月初的一天,到(略)顺义区X镇X村,从宋某某(女,54岁,顺义区人)家中盗窃人民币2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5月8日至12日左右,放在其家正房从西数第二间屋一个小衣柜里的2100元钱丢了。这些钱都是新钱,100元一张的。当时没有报警。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宋某某家进行盗窃。

(十六)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5月12日上午,到(略)顺义区X镇X村,从高某某(女,65岁,顺义区人)家中盗窃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5月12日上午9时左右,其家丢了600元钱。都是新版的100元面值,共6张。钱放在其住的第三间屋内的西南侧的板柜靠北侧一节柜里了。当时没有报警。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贺艳龙家进行盗窃。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贺艳龙为高某某的儿子。

(十七)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5月10日上午,到(略)顺义区X镇榆林某,翻墙进入张某某(女,49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5月10日8时许,其买菜回来,发现睡觉屋子的柜子里的3000元没有了。其把菜往小卖部里拿时,从窗户看见院子里有个人,追上去那个人从院子西北角翻墙跳到张建学家的院里了。其从大门追出去,看见那个人在张建学家东厢房上边了。那人从张建学家东厢房上了他家的正房向西跑去了。当时那个人穿一双带钉子的足球鞋,因为他在翻墙时,在其家院子里有脚印,所以说他穿的是那种钉子底的足球鞋。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5月10日早上大约7点多钟,其发现东厢房上有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在东厢房上趴着,其跟他说:“你在那里干什么,给我下来。”其顺手拿起一把铁锹想把他打下来。那小伙子开始还朝其摆手,示意不要喊,其一拿铁锹他就从东厢房起身向北上了其家正房,顺着房顶向西跑了下去,跑到后院跳墙跑了。这个男的大约25、26岁左右,身高x左右,身着褐色夹克服。当天被偷的有邻居张某某家。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

(4)(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被盗后报案的情况。

(十八)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5月30日,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王某霞(女,43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霞的证言证实,2005年5月30日晚上,其下班回家后发现客厅东北角的大衣柜门锁被撬了,但当时门还可以关上,也就没想是被人偷了。6月2日晚知道大衣柜里棉被里的3000多块钱丢了,钱都是100元一张的和50元一张的。当时没有报警。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许成家进行盗窃。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王某霞与许成为夫妻。

(十九)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6月9日16时许,到(略)顺义区X村,翻墙进入赵某某(女,49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6月9日下午18时左右,其回家后发现床头柜里袜子底下的1万某元钱不见了。钱大约x-x元左右,一百元面值的多。其是下午15时左右锁的大门。下午17时左右,东院的邻居于某某发现一个男青年从其家南院跳过去,好像是穿钉字鞋,没看清长相。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6月9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听邻居贾某某说从赵某某家墙上跳出一个男的,其骑上车往西追没追上,只看到背影,那人沿西边渠往王某庄瓜地去了。

(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6月9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其正站在自家院后门,看见一个男的从赵某某家院子南墙跳了出来。当时其离那男的有50-60米某,他看了看我,然后就往西走了。当时其把情况告诉了邻居于某某。那个人1.70米某右,穿米某色夹克,好像是蓝裤子,中长发。

(4)(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井上村李某成家进行盗窃。

(5)(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赵某某与李某成系夫妻。

(6)(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证实被害人被盗后报案的情况。

(二十)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6月9日,到(略)顺义区杨某地区X村,翻墙进入刘某某(男,27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470元、项链一条和戒指一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6月9日下午18时10分左右,其回到家里。19时10分左右发现放在西屋的裤兜钱包里的470元钱不见了,戒指、项链也不见了。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刘某某家进行盗窃。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刘某某因找不到购买项链、戒指发票,且无实物,物价部门无法对其作价。

(二十一)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6月13日上午,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林某某(女,58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6月13日7时许,他们全家人到地里干活,中午1时许其回家时,发现放在床头内的钱不见了。床头有两个格子,南北各有一个,北边的格子有880元,有8张新版百元的,剩下的面值记不清了。南边的格子有8000元左右,具体面值情况记不清了。最后一次见到这些钱是在6月12日下午。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林某某家进行盗窃。

(二十二)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6月13日上午,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王某某(女,46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1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6月13日上午5点其去地里干活,家里没人了,上午10点半左右其回到家中,发现正房东屋北墙东侧的大衣柜被撬了,里面的1700元钱没有了,钱放在一个用绿头巾包的包里面。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并提取物证石膏足迹一枚。

(3)(略)公安局出具的足迹鉴定书证实,2005年6月13日(略)顺义区X镇X村王某某家盗窃案,现场东院墙外地面上提取的石膏足迹为王某甲穿用的左脚钉子鞋所留。

(二十三)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6月中旬的一天,到(略)顺义区杨某地区X村,翻墙进入杨某某(女,45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3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6月X号左右,具体哪天其记不清了,晚上8点多回家后,其发现放在西屋炕席下面的30元钱丢了。当时没有报警。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杨某某家进行盗窃。

(二十四)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6月20日,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李某某(男,48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3300元及茶叶2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6月20日晚7时许发现2桶茶叶与3300元钱被盗。钱放在矮柜的一个皮夹子里,信封里有2000元,信封外有1300元钱,都是100元面值的。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并在后院北房西屋床东侧地面现场提取足迹痕迹一枚。

(3)(略)公安局出具的足迹鉴定书证实,2005年6月20日,(略)顺义区X镇X村李某某家盗窃案,现场北房屋内地面上静电提取的灰尘足迹为王某甲穿用的左脚钉子鞋所留。

(4)(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李某某家进行盗窃。

(5)(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被盗后报案的情况。

(二十五)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6月20日,到(略)顺义区X镇X村,翻墙进入李某某(男,52岁,顺义区人)家,盗窃人民币50元及茶叶2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妻子2005年6月20日晚上发现放在西屋写字台中间大抽屉里的新版50元现金丢了,放在电视柜上的2桶茶叶也丢了。

(2)(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

(3)(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王某甲指认曾经到李某某家进行盗窃。

(4)(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被盗后报案的情况。

上述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5月份其到国泰西边的银行以其的名义存了一笔定期存款,钱是其儿子王某甲分3次在其家东屋给其的。其问王某甲钱是怎么来的,王某您别管,给您就拿着。王某甲一共给了其11万某。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家里的钱都归范某某管,去银行存钱范某某负责,存钱时有时用其的,有时用范某某的身份证。其身份证在家里放着,家里人都知道。

(3)证人商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王某甲2005年正月买了一辆面包车,干点拉客的活,每天早晨7点多钟出去。他每天能拉50元钱左右,回家后就把钱交给其。王某甲平时穿夹克上衣时候多,他有一件咖啡色的新式圆领,还有一件土色的老式翻领,他穿这两件时候多。穿裤子有西裤和仔裤,西裤一般都是黑色的,仔裤是蓝色的。鞋穿的是皮鞋和休闲鞋。皮鞋是黑色的穿西裤时穿,休闲鞋有黑色和土色的,穿仔裤时候穿。王某甲有钉子底的鞋。

(4)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5月6日范某某在中国银行顺义支行以定期方式存款10万某。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于2005年5月6日到顺义新顺储蓄所存入7.9万某人民币。

(6)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2005年5月6日,王某某在中国工商某行(略)顺义支行存入人民币7.9万某;范某某在中国银行(略)顺义东兴支行开户(帐号x),并存入人民币10万某。该两笔款项均已被冻结。

(7)(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母亲范某某因涉嫌窝藏赃物被取保候审,现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8)(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6年3月9日从商某某处扣押钉子鞋一双。

(9)物证鞋子一双系王某甲被抓获时脚上所穿。

(10)(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05年6月21日上午8时许,侦查员在顺义西单商某西侧车站工作中发现一名上穿淡黄色夹克,下穿蓝色牛仔裤,脚穿黑红胶钉足球鞋的男子行迹可疑,与一个系列入室盗窃被告人十分相似。侦查员立即对该人跟踪侦查,并同坐上14路公交车来到北小营镇X村,该男子在村里转来转去更加可疑,后在村东侧将该人抓获带回队里审查。该名男子为王某甲。

(11)(略)顺义区人民法院(1999)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略)顺义区人民法院(2003)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24日被(略)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20日被(略)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

(12)(略)公安局张喜庄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某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足迹鉴定书、查询存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实施了盗窃行为,故其未实施盗窃行为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某千元(罚金于某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十九万某千六百六十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某

人民陪审员赵某胜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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