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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某

时间:2008-08-26  当事人: 洪某   法官:法官杜麗冰   文号:HCMA 454/2008

 
HCMA 45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5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301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 洪某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8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8月26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一位超級市場的保安員)於肇事現場當值,他突然聽到超市的防盜裝置響起,他看見上訴人正在離開超市,故上前截停上訴人。

3. 根據控方第一證人在法庭上的口供,他當時要求上訴人返回超市內並把她揹著的綠色環保袋(控方證物P4)放在購物車上,上訴人有一張超市發出的單據(控方證物P1),跟着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把環保袋內的貨品拿出,以供核對。他核對後確認P1上的貨品是在環保袋內,跟着他看見環保袋內還有一些東西,於是他問上訴人是否有東西尚未拿出來,上訴人隨即把一袋豬肉(控方證物P3相片上所顯示)從環保袋內拿出來。

4. 控方第一證人確認上訴人有付款的貨品為一包薯片、兩包粟一燒、三個橙、一梭香蕉、一盒復活蛋和一包麵包(控方證物P2相片上所顯示),除了上訴人及後取出的豬肉外,環保袋內還有兩份報紙和一個白色的膠袋。當時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說她一時忘記了付款,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帶上訴人到超市內的辦公室,並報警求助。

5. 控方第二證人是稍後到達現場的一名女警,她拘捕上訴人及向上訴人施行口頭警告。在警誡下,上訴人向她說她一時忘記了付錢。

6. 控方第三證人是一位稍後處理本案的偵緝探員,他與控方第二證人亦提及到該包豬肉是有價錢標籤的。

7. 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沒有案底,已婚,她經常到案發的超市購物,她的身體欠佳,她亦有呈遞她過往到超市購物的單據,她亦提及在上年中開始患上感冒,病情斷斷續續,一直沒有痊癒,半夜經常咳醒,以致她精神不能集中,亦因患感冒而睡得不好,經常要吃藥,影響了她的精神。她過往記性亦不好,精神不能集中,如付款後忘記取回銀包等例子。

8. 上訴人指當日她推着手推車並將該包豬肉放在車上,而環保袋亦放在手推車上的籃子中,跟著,她選購了三個橙和一梭香蕉,在繼續選購其他貨品時,該梭香蕉的柄勾穿了載著豬肉的膠袋,為免弄濕生果,她便把該袋豬肉放進她的環保袋P4內,她承認環保袋內有兩份報紙和一個白色的膠袋。選購完所有貨品後,她便付款,但卻忘記了該袋豬肉,直至控方第一證人截停她,她才主動拿出豬肉,並聲稱忘記付款。

9. 上訴人作供完畢後,傳召了一位中醫師替她的身體狀況作供,醫生報告為辯方證物D9-D11亦有呈堂。

10.  證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跟着分析每個證人的口供及呈堂的證據來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亦要考慮每個證人在庭上作供時的表現及證供是否合邏輯。

11.  裁判法官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該標籤是在警員到場後才貼上,而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指他們看見該包豬肉時已有價錢標籤。裁判法官分析後接納了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在這方面的證供,但裁判法官認為這點並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因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只是局限於防盜鐘響起後見到上訴人的情況。

12.  本案最主要的一點,正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審訊時指出是要看上訴人是否有意圖盜竊。至於案情指當時上訴人為何會將該包豬肉放了入環保袋內,上訴人解釋是因原本盛載豬肉的膠袋穿了,她怕弄濕生果,所以將該袋豬肉放進環保袋內,但環保袋內有報紙,裁判法官不明上訴人為何不怕豬肉弄濕其環保袋及接觸報紙。

13.  裁判法官亦考慮了上訴人的醫療報告,裁判法官認為該些報告支持上訴人的說法指她有感冒,精神不集中。但醫生只能證明上訴人一直患有感冒和聲稱的頭暈和頭痛的徵狀,他並不能準確推斷上訴人於案發當日的精神狀態。裁判法官最後考慮了上訴人的證詞,認為她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最終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14.  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她的上訴理由都是圍繞着裁判法官的事實的裁斷,上訴人作了一個頗長的陳詞,指裁判法官應就價錢標籤的一點,不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因該點已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是不誠實及不可靠。

15.  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已一一列出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而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結案陳詞時亦曾提及該點,但裁判法官考慮後,認為該點是不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整體證供的可信及可靠性,本席絕對同意。

16.  上訴人又批評控方沒有呈遞該超級市場的監控系統錄影帶來證明當時的情況。本席認為這是控方的決定,而本案是一宗簡單的店舖盜竊,主控方面如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他們是沒有責任提供店內的錄影帶。但在審訊時,上訴人是可以經她的代表律師索取該錄影帶的,但她的代表律師並沒有這樣做。

17.  上訴人亦指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她的身體狀況會影響她的記憶,因而對她不公平。本席認為這個批評絕對不成立,因裁判法官已很仔細地處理了這點,而他是在分析證供及證據後,才運用他的專業常識及邏輯來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斷。

18.  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謄本後,認為裁判法官並沒有犯了任何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錯誤,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對上訴人的定罪。

19.  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詩韻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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