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2-11-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269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澄迈县X镇X村X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女,54岁,琼山市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琼山市X镇X村X村人,现住(略)。

上诉人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2)琼山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经过4年恋爱后,于1993年3月8日到演丰镇政府登记结婚,1992年农历10月8日生育一男孩李某盛。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因被告在外搞建筑工程业,经常在外吃住,冷落了家庭,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经过恋爱自主自愿登记结婚,已生育一男孩,由于被告没有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长期在外吃住,冷落了家庭,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判决:不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罗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故上诉请求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2002)琼山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改判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婚生孩子李某盛归上诉人罗某抚养,被上诉人李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1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单据另付。被上诉人李某请求判令双方共同承担所欠债务,孩子的抚养权征求孩子意见。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1989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婚前1992年农历10月8日生育一男孩李某盛,1993年3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李某从事建筑业,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相猜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2年7月罗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过自由恋爱后自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已生育一男孩李某盛。由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相互之间缺乏信任,互相猜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夫妻双方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互信、互爱、互敬、互谅,共同抚育孩子健康成长。原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人民币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彬

代理审判员李某芸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海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