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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东方网吧、朱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8-03-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知民初字第0005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昆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海波,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东方网吧,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X镇X路X号。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投资人。

被告朱某某。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与被告昆山市东方网吧(以下简称东方网吧)、朱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邵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方网吧、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2007年9月原告发现东方网吧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公众提供影视剧《凶城计中计》的局域网点播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上述影视剧系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凶城计中计》相同,而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10月15日将上述影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独家授予原告。东方网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东方网吧系朱某某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东方网吧立即停止提供影视剧《凶城计中计》的网吧点播服务,并向原告出具书面声明保证不再从事上述侵权行为;2、判令东方网吧在《中国电视报》和《苏州日报》上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东方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x元,朱某某对东方网吧上述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方网吧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东方网吧立即停止提供影视剧《凶城计中计》的网吧点播服务;2、判令东方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包括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朱某某对东方网吧上述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方网吧承担。

原告网尚公司就其主张及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提供如下证据:

1、北京市公证处于2007年5月16日出具的(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其内容为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拥有权证明书》一份,证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享有对电视剧《凶城计中计》的著作权;

2、北京市公证处于2007年10月19日出具的(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其内容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两份,证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已将电视剧《凶城计中计》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授权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自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同时,网尚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片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

3、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于2007年10月12日出具的(2007)京东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东方网吧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凶城计中计》的局域网点播服务,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光盘一张,证明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在东方网吧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过程;

5、公证费发票1500元(发票号码:x)、律师费发票6600元(发票号码:x)及本案聘请律师合同,证明网尚公司已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东方网吧、朱某某未作答辩。

因被告东方网吧、朱某某未到庭,本院根据原告网尚公司庭审陈述及出示的原件,对原告举证证据1-5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7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x号《拥有权证明书》,证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x.)于2007年拍摄完成电视连续剧《凶城计中计》(“x”)并拥有其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9月17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版权之影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专有授权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自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授权期限内,网尚公司全权负责上述影片于中国大陆授权权限内之信息网络传播等事宜,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片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

2007年9月12日,经网尚公司申请,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在东方网吧经营的网吧内通过现场操作计算机对东方网吧提供电视剧《凶城计中计》的局域网点播服务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7)京东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通过在网吧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点击桌面上的“电影”图标,显示页面后继续点击页面上的“连续剧”,点击进入第1页,再点击页面上的“凶城计中计”,并播放该剧,将播放过程中所显示的部分页面截屏。上述全部操作过程显示的页面由操作人员采用屏幕截图的方式以x格式文档保存,并上传至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网络硬盘中,再下载并刻录成光盘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封存。

经核实,公证处封存光盘中的动态图片与网尚公司主张权利的电视剧《凶城计中计》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网尚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6600元。

另查明,东方网吧于2002年3月7日成立,投资人朱某某,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网尚公司经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独家专有授权,取得了涉案影视作品《凶城计中计》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并可以以网尚公司的名义对侵犯影片之相关授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故网尚公司有权在其享有的相关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东方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电视剧《凶城计中计》的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网尚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网尚公司未能提供证明其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东方网吧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原告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东方网吧系被告朱某某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朱某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昆山市东方网吧立即停止在其网吧内播放电视剧《凶城计中计》的行为;

二、昆山市东方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朱某某对昆山市东方网吧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昆山市东方网吧负担(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昆山市东方网吧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昆山市东方网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帐号:x。)

审判长黄燕娟

代理审判员汪华

代理审判员徐福灿

二OO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冬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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