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云,广东和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安,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李某某、黄某某因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越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黄某某自愿在自领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偿还77万元给罗某某;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罗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6850元,由李某某、黄某某共同负担;
三、本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胡伟东
代理审判员孔婉芬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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