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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青草冲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喻某乙,原审被告株洲市董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荷塘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区××镇。

负责人凌某甲,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喻某乙,男,××××年××月××日出生,××人,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喻某丙,男,××××年××月×日出生,××人,汉族,住(略)。系喻某乙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人,汉族,住(略)。系喻某乙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人,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某丁,女,××××年××月××日出生,××人,汉族,住(略)。系袁某某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株洲市董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凌某戊,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株洲市荷塘区X镇X村民委员会(青草冲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喻某乙,原审被告株洲市董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兴经济公司)、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年4月2日,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青草冲村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决定将本案立案复查,并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再审人青草冲村委会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董兴经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复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青草冲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本案中所作的债务履行担保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担保,在本案中申请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2、原审审理程序中存在合议庭转为独任审及未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等违反民诉法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

被申请人喻某乙辩称:1、申请人在其出具担保书上加盖了公章,该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担保,申请人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2、本案原审法院与我一起向申请人的负责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是直接送达给村主任家里的。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原审被告袁某某述称:我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赔偿责任。

原审被告董兴经济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辩论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再审人青草冲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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