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甲○○
2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 記 官 陳昭煌
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其近
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保險或其他
投資則請提出股票、存款、保險契約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
三、陳報聲請人配偶目前之職業及每月收入總額,並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
配偶之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
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
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
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如係失業,請陳報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
津貼補助暨期間金額為何);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
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總額之計算依據。
四、陳報聲請人目前確實之居住地址及共同居住之人;如於戶籍地房屋外
另行居住,請說明其緣由並陳報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及該屋現占有
使用人暨占用權源(附前開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股票、存款、其他投資及商業保險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保險契約
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
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
六、陳報有無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表明其姓名或名稱暨法定代理人、地
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並重行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含前
開債權人及質權債務暨其證明文件)。
七、陳報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中之「家庭生活開銷及伙食費」與扶養費
之各項支出費用明細、與配偶間如何分擔家庭生
活支出、伙食費之計算依據及扶養費是否與所列「家庭生活開銷及伙
食費」支出項目有所重複,並提出前開費用之證明文件。(另如現居
地址非嘉義市○區○○街31號,請重行提出現居地址之水電費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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