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09.30. 九十七年度婚字第九0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9-30  当事人:   法官:沈士亮   文号:97年度婚字第9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9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行集中審理,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完成如附表所
    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提出於本院,期間雙方應逕自協助對造完成爭點整
    理並送達繕本予對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
    一條之一辦理。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  陳景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地方法院 年度 民事 裁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