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7.09.22. 九十七年度票字第五一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9-22  当事人:   法官:陳介安   文号:97年度票字第51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
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3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 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票字第51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001 │97年7月15日   │560,000元       │97年7月21日   │97年7月21日   │759851        │      │
├──┼───────┼────────┼───────┼───────┼───────┼───┤
│002 │97年7月15日   │570,000元       │97年8月15日   │97年8月15日   │759852        │      │
├──┼───────┼────────┼───────┼───────┼───────┼───┤
│003 │97年7月15日   │570,000元       │97年9月15日   │97年9月15日   │759853        │      │
└──┴───────┴────────┴───────┴───────┴───────┴───┘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
    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  王雅萱
附  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
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