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时间:2008-0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路刑初字第98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10月28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X镇X村后新屋X号军某某暂住处,因酒后与军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某捡起石块砸碎该X号房子的2扇门玻璃,为发泄又将相邻的30、X号12扇门及窗玻璃砸碎,并砸坏X号的2扇防盗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8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乙、苏某某的陈述,证人军某某、吴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法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8日起至2008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