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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方記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08-10-20  当事人:   法官:聆案官羅雪梅   文号:HCPI 768/2007

x/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傷亡訴訟2007年第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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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姚某某

被告人方記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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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羅雪梅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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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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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姚某生受傷前受僱於被告人方記工程有限公司,任職鐵器技工。在2004年11月5日,於工作期間,49歲的姚某生從約4米高處墮下受傷,並向被告人提出傷亡賠償申索。

2.由於被告人並沒有於規定時限在法院存檔答辯書,法院在2007年12月20日登錄被告人敗訴。因此,本席現只須處理姚某生有關傷亡賠償損失計算。

3.被告人一直沒有聘用律師。在2007年11月3日聆案官只是批准被告董事陳先生代表被告人承認責任,而並沒有批准陳先生於其他的訴訟程序代表被告人。

4.在裁決登錄後,陳先生在2008年1月23日的核對表評檢聆訊當天有出庭應訊,但他並沒有按照當天的命令(「1月23日命令」)存檔文件或經修正的損害賠償書之回答書。

5.在損失評核聆訊當天,陳先生雖然有出席聆訊,但他並沒有之前向聆案官申請代表被告人出席當天的聆訊。

6.於開審前,陳先生向本席申請將審訊押後,好讓他申請代表被告人與及尋找反對姚某生的賠償申請証據。

7.本席於聽取雙方的陳詞後,拒絕陳先生的押後申請。由於陳先生並沒有得到聆案官批准代表被告人出席評核聆訊,所以在記錄上,被告人應視為沒有任何人代表。由於被告人並沒有存檔任何回答書回應姚某生提出的損害賠償,根據1月23日的命令,被告人應視作選擇放棄回應的權利。

8.事實上,被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反對,而評核聆訊的唯一證人是姚某生本人。

傷勢及治療

9.姚某生因這次的意外,左膝蓋骨裂,並須接受兩次手術。

10.根據1月23日的命令,法庭命令所有關姚某生的治療及護理的政府醫院報告與及本案的唯一骨科專家的醫學報告作為同意證據。

11.根據政府醫院報告,姚某生共住院32天,於屯門醫院接受了共38次物理治療與及16次職業治療。他並得醫生批准共10個月16天病假(即是由2004年11月5日至2005年9月20日)。

12.骨科專家傅偉基醫生在2007年12月10日檢查姚某生的傷勢。他在2007年12月20日的報告中,認為姚某生患有髕股關節炎,而他的膝蓋將會因退化而變得越加疼痛及僵硬。他建議姚某生除了須服用止痛藥止痛外,還可能將來每隔2至3年便需注射透明質酸以改善膝蓋關節炎。

13.另外傅醫生認為姚某生的傷勢將令他無法再從事受傷前的工作。

14.本席考慮了所有的醫生及治療報告,接受報告內醫生的診斷及意見。

15.姚某生在本席前作供,確認他的書面證人口供。姚某生向本席透露他於出院後的4至5個月需用拐杖幫助走路,現時他走路可以完全不需要任何輔助。可是他每逢蹲下20分鐘便需用雙手協助才能站起來。

16.由2007年7月11日開始,姚某生在一間管理公司任職管理員。姚某生稱由於他膝蓋的傷患,他不能繼續當鐵器工人,因為進行這類工作時,他需要抬重物,蹲下和爬高。另外當他的膝痛傷患惡化時,他會按照專家的意見,接受透明質酸注射。

17.本席接受姚某生的證供,認為他的傷勢令他無法幹回本行,並認為當管理員是一份合適他的工作,也認為醫生批准的病假合理。

18.就着姚某生所受到的身體傷害,現本席考慮及評核他的傷害賠償:—

(一)痛苦、苦楚及喪失生活樂趣

19.本席根據上述的醫學報告與及姚某生的証供,並參考了姚某生代表律師提交的3個案例:廖洪輝(譯音)(x&x[1997]x);梁保春對溢利棚業有限公司與及另一被告[2007]x與及x(傷亡賠償案2000年第1404宗)。本席認為,姚某生所受到的身體傷害所得的賠償應為$300,000。

(二)專項損害賠償

(A)醫療費用

20.姚某生聲稱的$6,394的費用有清楚的單據支持,於扣減了被告人已支付的$2,924後,本席裁定姚某生應得$3,470的賠償。

(B)交通費用

21.姚某生並未能提交任何單據支持他所要求的$2,910的費用。本席根據姚某生庭上證供,認為他的合理交通費用為:。

(i)2004年3月12日乘巴士出院回家,他與妻子共用了$26。

(ii)2005年5月9日及2005年5月11日,他與妻子分別乘巴士用了$26入院及出院,此交通來回費用為$52。

(iii)乘輕鐵回屯門醫院接受物理治療38次,每次約$10,因此費用為$380。

(iv)乘輕鐵來回屯門醫院接受職業治療16次,因此費用為$160。

(v)7次乘巴士往返瑪嘉烈醫院覆診,因此費用為$182($26x7)。

(vi)另外本席認為於姚某生留院期間,妻子的每天探病的交通費是合理開支,故姚某生應得到賠償。姚某生稱妻子約探病32次,因此往返來回費用為$26,妻子交通費$832。

本席判定交通總費用為$1,632。

(C)補品

22.姚某生稱他受傷後,進食了一些中國營養湯羹和補品,例如田七,牛大力湯,約15次,每次約$50,總費用為$750。

23.本席認為合理,姚某生應得$750賠償。

(D)總數

24.專項損害賠償總數為$3,470+$1,632+$750=$5,852。

(三)審前收入損失

25.姚某生在意外前的薪金,雙方在相關的僱員補償案件中同意姚某生的平均月薪為$17,096.67。

26.姚某生於2004年11月5日至2005年9月20日的病假期間的收入損失為:—

$17,096.x/30個月=$180,084.92

27.於病假結束後,姚某生稱他曾經嘗試從不同途徑尋找工作,例如出席招聘會和委託朋友介紹。可是他只能經朋友介紹,幹了裝修工程一天,收取了$600的薪金便沒有繼續工作,原因是他的體力應付不來與及那裝修公司並沒有足夠的工程。

28.其後他在2007年4月接受了兩個星期的管理員培訓課程,完成後不久在同年7月受聘為管理員。

29.姚某生在修正的損害賠償書內要求的薪金損失的全數,並要求以香港政府統計處分別於2007年1月及2008年1月發出的「香港統計月刊」有關建築工程的金屬工人的每日平均工資來計算這段期間他應賺取的薪金。

30.本席雖然接受姚某生於病假結束後曾嘗試找尋工作,但認為他並沒有盡力找適合他的工作。很明顯,姚某生應該很清楚知道他受傷後應不能從事本行,因此他應設法盡快學習新的技能或報讀其他適合的培訓課程。假若他於病假結束後即時參加管理員培訓課程,他大有可能在3個月後便可找到合適他的工作。因此本席認為姚某生在病假結束後,完全喪失薪金的合理時間為3個月。

31.至於那段時間的鐵器技工的薪金,姚某生作供時稱,以他30年的經驗,日薪大約為$600至$650。因此本席認為姚某生提供的薪金證供遠較統計處的薪金數據直接及可靠,姚某生本可賺取的薪金應以$600與及$650的中位數來計算。因此本席裁定假若姚某生沒有受傷繼續當鐵器工人,他的平均日薪約為$625,而月薪為$16,250($x)。

32.因此由2005年9月21日至2005年12月20日的收入損失為:—

$16,x個月—$600=$48,150

33.在2005年12月20日後,本席認為姚某生應可投入一些適合他身體狀況的行業,例如他現時管理員工作,賺取相等他現時每月平均約$8,099的收入。

34.因此從2005年12月21日至2008年10月14日他的部份收入損失為:

($16,250-$8,099)x/30個月=$275,503.8

35.審前收入損失總數為:—

$180,084.92+$48,150+$275,503.8=$503,738.72

(四)未來收入損失

36.姚某生今年11月將會年滿53歲,他於作供時稱,假若沒有受傷,他應可當鐵器工人至60歲。他的代表律師要求本席以5作為計算收入損失的倍數,並呈交兩個參考案例:柯永明對何炳池經營天基裝飾工程公司(x/2007)與梁保春(同上)。

37.於考慮了姚某生的年齡,傷前工作性質與及參考了上述例案,本席接受5為合理的倍數。

38.故此,姚某生的未來收入損失為:—

($16,250-$8,099)x=$489,060

(五)強積金損失

39.以5%的積金供款計算,姚某生的

(1)審前的損失為:$503,738.72x5%=$25,186

(2)未來的損失為:$489,x%=$24,453

(3)總損失為:$49,639

(五)未來醫療費用

40.根據傅醫生的報告,姚某生每2至3年將需接受透明質酸注射,每次為約$9,000至$12,000。

41.本席接受傅醫生的意見,認為這些注射會減低姚某生的受傷而引致的痛楚,以及改善關節炎。

42.本席接受姚某生的律師建議70歲作為假定姚某生的壽命為計萛損失基礎。因此以每3年一次,每劑平均約$10,000計算,姚某生將來的醫療費用為$10,000x(70歲–53歲)/3=$56,667。

總結

(一)痛苦、苦楚及喪失生活樂趣$300,000.00

(二)專項損害賠償$5,852.00

(三)審前收入損失$503,738.72

(四)未來收入損失$489,060.00

(五)強積金損失$49,639

(六)未來醫療費用$56,667.00

$1,404,956.72

利息

43.本席裁定,痛苦、苦楚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害賠償的利息由傳訊令狀的日期起計算至判案書日期為止,以年息2%計算,而審前的收入損失(包括審前的強積金損失)及專項損害賠償,利息為評定利率的一半,由意外發生日即是2004年11月5日起開始計算,直至判案書日期為止。

44.另外,有關上述的賠償金額,於計算利息後,須減去姚某生獲得的$91,577.20的僱員賠償。本席判定被告人須支付減去的款項餘額及利息。

訟費

45.本席現頒佈臨時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姚某生在本訴訟的訟費,如雙方就訟費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法院評定。除非任何一方在十四天內提出反對此臨時命令,否則此臨時命令自動變作正式命令。

46.另外由於姚某生由法律援助,故他本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羅雪梅)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

原告人:由蘇姜葉冼律師行的梁頌恩律師代表。

被告人: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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