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1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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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廖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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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17日
裁判日期:2008年10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並由當值律師代表,上訴人在庭上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最後被判罰款1,000元和要支付賠償2,000元給事主。其後她申請就定罪提出覆核被拒,她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2.綜合來說,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她被代表律師誤導,所以她的認罪應被視為無效,她今天指她在出庭前與律師會面時,起初是堅持不認罪及堅持要傳召某些證人出庭作供的。但其律師分析聆訊的利弊及證供的強弱後,她受了誤導,而律師又向她表明「未必」留有案底,她才選擇認罪的。
答辯人回應
3.答辯人大律師指上訴人並無提出任何可支持其定罪屬無效的理據。上訴人當時由律師代表,而謄本清楚顯示上訴人清晰表示認罪及同意案情。上訴人所指律師和她的對話全屬提供法律意見,予以上訴人就認罪與否作出選擇。答辯人又指法庭現在根本沒有酌情權下令定罪後的被告人不留案底,她所指律師所對她說的未必留有案底之說實屬匪夷所思,故此答辯人指,上訴人並沒有提出能影響其認罪自願性足以推翻認罪的因素。
判決
4.根據x.x[2000]x,其中三項可能適用於本案的不含糊認罪可被視為無效情況如下:
(1)被告認罪是不自願的;
(2)被告認罪是被欺騙或建基於一個基本錯誤的情況,而該基本錯誤的情況的程度必須達致足以影響削弱被告認罪的意向,令致其認罪作為非其真實作為;及
(3)被告的認罪並非在深思熟慮下作出。
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指:
「2008年3月6日的定罪——上訴人是承認控罪的,而本席在庭上並無察覺到任何不妥的地方。」
6.根據有關的聆訊謄本顯示上訴人是在聽取控罪讀出後,清晰地向法庭表示承認控罪;接著,由法庭檢控主任向她宣讀案情撮要,再由法官向她垂詢是否同意案情,她清晰表示同意案情。上訴人今天所講述,她聲稱遭律師誤導的情況,實在只為律師在執行其職務時給予一名被告人適當的法律意見。本席認同答辯人大律師所指,上訴人對其律師誤導的指控並不成立、殊不可信。根本無須律師就此議題作任何誓章,已可顯示只屬不負責任的無稽之談。聆訊過程中並無顯示x一案中所指三項可能適用於本案不含糊認罪可被視作無效情況出現。明顯地上訴人是在深思熟慮後選擇認罪,她今天嘗試推翻定罪乃因一些不為人知的理由。
7.而根據x.x,x/1999一案,法庭表明就算上訴人的判罰較他原先預期的嚴峻,不自動等同有表面證供顯示一名被告人是被誘騙認罪的。
8.本席認為上訴人就《裁判官條例》第113(1)條提出的定罪上訴缺乏理據,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潔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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