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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8-0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路刑初字第54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别名周某林,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曾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6月16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7年9月1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和刘小陆、周某(均已判决)及“老郭”(另案处理)窜至路桥城区洋叶某区三区AX栋叶某某家201、X室,窃得康佳牌电视机2台,价值人民币975元。

2007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和刘小陆、周某及“老郭”窜至本区路桥城区良河小区陈某敏家,撬门进入四楼王某某暂住处,窃得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及旅游鞋、包等物。

2007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路桥城区X路桥院区住院部东侧铁皮走廊转弯处,盗窃成某的绿驹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时,被医院保安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刘小陆、周某供述;受害人叶某某、王某某、成某陈某;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调取、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某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某。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八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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