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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与谢某峰、彭某甲、彭某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8-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6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南X号美豪景阁二楼。

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陈某某,均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7)佛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当事人确认被上诉人谢某峰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x元;

二、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应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x元予被上诉人谢某峰;

三、被上诉人彭某甲、彭某乙应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x元予被上诉人谢某峰;

四、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互不追究责任。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796元,由被上诉人谢某峰负担1096元,被上诉人彭某甲、彭某乙负担6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行政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舒琴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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