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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10.13. 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三00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10-13  当事人:   法官:陳湘琳   文号:97年度補字第3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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