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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案

时间:2008-0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199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莱西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李某某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7月期间,以能帮助他人办理到航空公司当“空保”、“空姐”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男,24岁)、李某某(男,31岁)、邵某某(女,20岁)人民币共计26万余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9月期间,伙同沙鸣笛(另案处理),谎称是民航总局办公厅主任的秘书、干儿子,以能帮助他人办理到航空公司当“空保”、“空姐”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女,20岁)、沈某某(女,19岁)、毛某某(女,21岁)、谷某(女,20岁)、毛某某(男,18岁)人民币共计60余万元。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否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一起诈骗事实;在指控的第二事实中只承认拿了姓毛某和姓陈的每人人民币3万元,其余人的钱没拿过。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7月期间,谎称认识民航公司的人,能帮助办理到航空公司当“空保”、“空姐”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伟(男,24岁)、李某新(男,31岁)、邵国辉(男,47岁)人民币共计26.13万元。

该项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

1、被害人王伟(男,24岁,杭州博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的陈述证实,王伟和李某某是山东建文大学计算机系的同学,2005年7月,李某某提出王伟在外面上班很辛苦,不如来航空公司,并自称认识民航总局办公厅主任刘彦彬,以把王伟的工作关系调入国航担任空保为名,骗了王伟7.08万元;是分5次给的,李某某都没有写收据,但给李某某的钱王伟有的是当天从银行取出的。王伟还知道李某新也是一起让李某某办“空保”的事。辨认笔录证实王伟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就是骗钱的人。

2、被害人李某新(男,31岁,无业)的陈述证实,2005年10月,当时李某某说能帮李某新找到国航当代办,并说要2万元,后李某新和父母商量后同意给他,当晚他李某,李某新父母也问了李某某关于到国航当代办的事,后来李某新把钱给他了,当时李某新父母在场,几天后,李某某问李某新愿不愿意做“空保”,并让李某新再交3.05万元,李某新回家和父母商量后就把钱给李某某了。2006年2月,李某新给李某某打了一个电话,问事办得如何了,李某某让李某新再交2万元就不用培训了,第二天李某新把钱给了他。后来他又以不同借口向其借了3万元;李某新还知道王伟也让李某某办“空保”的事。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新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就是骗钱的人。

3、被害人邵国辉(男,47岁,哈尔滨市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的陈述证实,邵国辉通过朋友李某红认识的李某某,2005年11月初,我女儿邵蕾彧说要当空姐,后邵国辉听说李某红能办理,2005年12月16日,邵国辉携带12万元与李某红到北京办理邵蕾彧工作的事情,并与李某某见面,当时有邵国辉、李某红、张蕊、李某某在场,并将12万元交给了李某某,他说是南航的领导,关系很硬,肯定没问题,这件事是张蕊联系的,她是李某红的表妹,她认识李某某。到现在也没有办成。

4、证人李某英(女,56岁,李某新之母)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李某某讲能给别人办理空中保安员,当时他自称是海航的空中保安员,李某英就对他讲,能不能给李某新办一个空中保安员,当时他就答应了。2005年10月,李某新给了李某某2万元人民币,他说是通过朋友办,后又给了他3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又要了2万元。2006年,李某某又跟李某新要了3万元,这笔钱是干什么李某英不清楚。

5、证人李某兰(女,45岁,邵国辉之妻)的证言证实,证实与邵国辉一起到北京去的李某某住处的并给的钱。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就是骗钱的人。

6、证人邵蕾彧(女,20岁,邵国辉之女)的证言,证实其父邵国辉找李某某办空姐的事,给了李12万,后李某某让邵到京进行体检,邵蕾彧与邵国辉一起去的北京在李某某带领下到民航医院进行的体检,然后李某某让邵蕾彧回家等着,邵蕾彧与邵国辉回家后经常打电话问此事,李某某总说等几天,到2006年11月给李某某打电话时才知道李某抓了。辨认笔录证实邵蕾彧认出李某某就是让其体检并骗钱的人。

7、证人田成风(女,47岁,哈尔滨市香坛区教育局职工)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邵国辉通过李某红给孩子办当空姐的事,后经联系,在北京有一个叫李某某的能办这事,当时李某某和李某红说好办这事要用12万元,后田成风和李某红、邵国辉其妻李某兰一起到北京李某某的住处,李某兰把12万元给了李某某。李某某讲保证2个月内让孩子上机。

8、证人李某红(女,32岁,中国网通哈尔滨公司职工)的证言证实,邵国辉说他女儿想当空姐,李某红通过表妹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说能办这事,他手里还有一个名额,要抓紧,还说办这事要12万元。后来,李某红、田成风、邵国辉及其妻就一起到北京,邵国辉当面把12万给了李某某。

二、被告人李某某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9月期间,伙同沙鸣笛(已另案起诉),谎称是民航总局办公厅主任的秘书、干儿子,以能帮助他人办理到航空公司当“空保”、“空姐”为由,骗取被害人陈宁宁(女,20岁,无业)、沈萍萍(女,19岁,无业)、毛某某(女,21岁,无业)、谷洋(女,20岁,无业)、毛某龙(男,18岁,无业)人民币共计61万余元。事被告发归案,现缴获被告人李某某的银行卡4张及案外人梁建退交人民币x元在案。

该项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

1、被害人陈宁宁(女,20岁,无业)的陈述证实,2005年12月,陈宁宁在机场安检上班,听人说沙鸣笛的干爹是民航总局的领导,能办乘务员的事。陈宁宁和沙鸣笛联系他答应帮助办理国航北京总部的乘务员,但要交10万元,可以先给6万元,事成后再给4万元。2006年1月到2月中旬,陈宁宁分几次把10万元给了沙。在此期间,沙鸣笛说这件事他干爹不好出面,是他干爹的秘书李某某在办。2月底,在顺义一歌厅陈宁宁见到了李某某。4月初,李某某以提前飞为由,向陈宁宁索要2万元,在机场南楼的农业银行陈宁宁交给李2万元。6月份,沙鸣笛又向陈宁宁要2万元说国航换领导了,需要打点。陈宁宁和李某某联系后,陈宁宁母亲在机场北平里小区交给李某某1万元。8月,李某某说国航办不了,山东航空公司行不行,并说带陈宁宁到青岛培训。后来迟迟不去青岛,陈宁宁说不办了让李某某退钱,李某某找各种理由推拖。8月份,沙鸣笛退给陈宁宁2万元,说其余的都交给李某某了。李某某也承认11万的事。9月上旬李某某就不再接陈宁宁的电话了。陈宁宁就报案了。陈宁宁还介绍过梁建认识沙鸣笛办乘务员的事。

2、被害人沈萍萍(女,19岁,无业)的陈述证实,2006年5月初,男友梁建打电话来说陈宁宁可以帮沈萍萍办理到东方航空公司当乘务员,需要费用10万元。5月中旬,沈萍萍分3次从哈尔滨汇给梁建10万元。后梁建说已经把钱转交给中间人沙鸣笛了。8月底,梁建说通知要到上海培训,沈萍萍先赶到北京,梁建说是一个叫李某某负责办理此事,之后沈萍萍和梁建在凤凰城见到李某某,他说9月6日就走。9月中旬,李某某说事让人顶了,答应9月底退钱,结果就联系不到他了。沈萍萍就报案了。

3、被害人毛某某(女,21岁,无业)的陈述证实,2006年5月底,梁建说他的朋友是民航总局三把手的干儿子,能帮忙让我当乘务员,还说他女友沈萍萍已经把钱交了。毛某某让梁建帮忙联系此事,梁建让毛某某把钱汇给他,但毛某某和其母到北京准备把钱直接交给办事的人。在首都机场,梁建把办事的人约来后,毛某某的妈妈坐进对方开的奥迪A6车里谈,毛某某和梁建在车外面等着。梁建跟毛某某说坐在副驾驶座的是民航总局三把手的干儿子沙鸣笛,开车的是民航总局三把手的秘书李某某。毛某某的妈妈和李某某、沙鸣笛谈好后,将取出的9万元和从青岛带来的2万元现金,共11万元交给李某某。8月23日,李某某通过梁建又向毛某某要2万元,说培训部换领导了,需要打点新领导,毛某某从青岛汇给梁建2万元。9月中旬,梁建说事情办不成了。辨认笔录证实照片上的李某某就是骗钱的人。

4、被害人谷洋(女,20岁,无业)的陈述证实,2006年5月,梁建给谷洋打电话说认识一个关系,一个叫李某某的是民航总局第三把手的秘书,交10万元可以到东航当空姐。谷洋让其母和梁建联系,办理当空姐的事,所以谷洋不知道具体情况,只知道先后交给梁建12.5万元。后来,谷洋表弟毛某龙也想当乘务员,也是托梁建办理的。

5、被害人毛某龙(男,18岁,高中生)的陈述证实,我父亲与梁建联系,具体办理我到航空公司当乘务员的事情,第一次交了14万元,第二次交了1.5万元。辨认笔录:辨认出李某某就是诈骗其钱的犯罪嫌疑人。

6、证人顾梦洁(女,20岁,首都机场安保公司安检员)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一天,陈宁宁说要给一个叫李某某的2万元,后二人在农行取了2万元,李某某让陈宁宁上了一辆他开的车,之后他把我俩送回家了。听陈宁宁说,这钱是为了当空姐,而且听说她已经给沙鸣笛8万元了。

7、证人宁慧娟(女,43岁,陈宁宁之母)的证言证实,陈宁宁当乘务员之事,先付给沙鸣笛10万元,6月份宁慧娟来京见到了沙鸣笛和李某某,沙鸣笛说其干爹是民航的领导,李某某是其干爹的秘书,这事主要是李某某办理。后分两次给李某某3万元,第一次李某某以提前飞为由索要2万元。第二次以领导要办事为由索要1万元,当时是宁慧娟在机场南里X号楼把1万元交给李某某。8月份沙鸣笛退还2万元并讲剩下的钱在李某某那。

8、证人刘仙美(女,49岁,毛某某之母)的证言证实,6月初,在梁建的安排下,刘仙美和李某某见面,当时是在李某某开的奥迪车上,他自称是民航总局三把手的秘书,承诺让刘仙美女儿当乘务员的事没有问题,刘仙美就将11万元交给他。8月份,梁建又要2万元,刘仙美向李某某询问,李某某讲是为了打点培训中心领导并让把钱汇给梁建,刘仙美将2万元汇给梁建,到9月18日梁建讲这事办不成了,才觉得被骗了。辨认笔录证实照片上的李某某就是骗钱的人。

9、证人毛某(女,46岁,谷洋之母)的证言证实,梁建称可以通过民航总局副局长的秘书,后来知道叫李某某,让毛某的女儿毛某某当上乘务员。6月13日,毛某将11万元汇给梁建。到8月初毛某直接给李某某打电话催问情况,李某某让她们放心,要亲自到上海办理此事,到8月底,李某某提出因换领导需要再交2万元活动费。毛某又汇给梁建1.5万元。9月底,梁建说事情黄了。

10、证人毛某丰(男,44岁,毛某龙之父)的证言证实,毛某龙听表姐谷洋讲有人能帮助办理当乘务员的事,就也想办空乘的事,毛某丰先和梁建联系,梁讲一朋友是民航局长的秘书,正给谷洋办着呢,毛某龙要办因报名时间过了,他朋友说要多交钱,先交了14万,梁建写了收条,后毛某丰多次催问梁建,梁建说他的女友也正办着呢,让毛某丰放心等着,后毛某丰等人催的急,梁建让办事的李某某给毛某丰打电话,李某某讲不会让你们白花钱,要亲自到上海、青岛办理此事,过些日子李某某又说东航领导换人了,要加钱,毛某丰又把1.5万元汇给梁建。后梁建讲事情黄了。

11、证人沙鸣笛(男,22岁,无业)证言证实,沙鸣笛和李某某是以前的同事,因为我和我女友想让李某某给办理到北京的公司来,所以他和我说要5万元,2006年1月,沙鸣笛认识了陈宁宁,她想办到航空公司当空姐,沙鸣笛让李某某帮忙,李某沙鸣笛告诉陈宁宁,去国航上班要10万元,后来陈宁宁在机场宿舍给沙鸣笛6万元,沙鸣笛把钱给了李某某。李某某为了让别人相信他的能力,让沙鸣笛找一个大官,沙鸣笛就上网找到了一个叫刘彦斌的,好像是民航总局的办公室主任,李某某对外称他是刘彦斌的秘书。后来,陈宁宁又通过梁建介绍毛某某、谷洋、毛某龙认识了李某某,2006年5、6月份,梁建托人帮毛某某从银行取出11万元,在机场X号楼,当时有我、梁建、毛某某的母亲,把钱给的李某某。2006年6、7月份,毛某龙、谷洋通过梁建拿来25万元,第一次梁建给沙鸣笛11万元,第二次给12万元,他从中扣留3万元,说是办事的费用,后沙鸣笛给了李某某12万元,因为沙鸣笛的事李某某一直没有办成,他还总是用这个拿着我,所以沙鸣笛也想拿着他一把,因此11万元我没有给李某某。后来李某某知道了这事,就让梁建把这钱要回去,于是沙鸣笛把钱给了梁建,还写了字据,但是梁建是否把钱给李某某就不知道。沈萍萍给了李某某好像是10万,沙鸣笛从中获利5万元。从陈宁宁那10万元中拿了2万元,后来2006年7月,沙鸣笛退给陈宁宁2万元,并写了字据。

12、证人梁建(男,21岁,机场地面服务公司客运部员工)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梁建通过陈宁宁认识沙鸣笛,梁建与沙鸣笛联系,他说他干爹是民航总局第三把手,肯定能办梁的女友当空姐的事,让梁建交10万元办理费。5月18日,在陈宁宁家梁建把钱交给沙鸣笛。6月份,毛某某及母亲从青岛赶到北京,在机场候机楼地下停车场出口处,沙鸣笛带着一男子开着奥迪车与梁建、毛某某等人见面,当时沙鸣笛介绍开车的叫李某某是他干爹的秘书,青岛的事李某责,毛某母亲交给李某某11万元。后来,梁建介绍毛某某、谷洋及谷洋的表弟毛某龙找沙鸣笛办理当乘务员的手续,谷洋汇到梁建账户10万元,毛某龙也把14万元汇到账户,梁建都转交给沙鸣笛。直到今年7月,梁建没有得到任何消息。李某某提出东航培训中心没有打点好,每个人还需要再交2万元,梁建把情况告诉毛某某、谷洋和毛某龙,毛某某将2万元汇到梁建的账户,梁建在机场二层的建设银行柜台取出钱直接交给李某某;谷洋和毛某龙共同将3万元汇到梁建账户,梁建和沈萍萍一起到凤凰城将钱交给李某某。9月底,李某某答应退钱,但是现在又找不到他。这件事梁建从中赚了5万元,其中毛某某交完钱后,李某某和沙鸣笛给梁建1万元,谷洋和毛某龙的钱汇到梁建账户后,分别扣了1万元。今年8月,李某某发现沙鸣笛截留谷洋和毛某龙的钱,让梁建找沙鸣笛要回了11万元,李某某又给2万元。梁建帮助朋友办事过程中共得了x元好处费,都退了。

13、证人刘彦斌(男,51岁,民航总局办公厅主任)的证言证实,刘彦斌不认识李某某和沙鸣笛,秘书是盖兆宁,没有干儿子。2005年至今没有人找刘彦斌办理招聘空中乘务员的事

14、书证收条及汇、存款凭条证实,通过梁建收取毛某某11万;谷洋12.5万元毛某15.5万元。

15、收条证实梁建给沙鸣笛写下25万元已还清的内容

16、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通过移动电话的号码信息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17、公安机关扣押涉案人员之款项,梁建退回人民币5万元及被告人李某某的银行卡4张均在案。

18、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2005年11月,沙鸣笛找到李某某,问能办空中乘务员的事吗,李某某说能,沙说他也能。2006年2月,沙鸣笛找到李某某说“陈宁宁要当空中乘务员,咱俩跟她见个面”。沙鸣笛让李某冒充沙的干爹刘彦斌的秘书,因为沙以前跟陈宁宁说过其干爹是民航总局的领导。无论谁介绍一个人就分3万元。李某某同意了。当晚,李某某和沙鸣笛在顺义一家歌厅见到了陈宁宁,沙鸣笛向陈宁宁介绍李某他干爹的秘书,李某某对陈宁宁保证她当空中乘务员的事没问题,包在身上。后来李某某向沙鸣笛要钱,他让李某某找陈宁宁要,李某某以招空中乘务员需要打点的钱不够为由向陈宁宁索要3万元,至于沙鸣笛向陈宁宁要了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李某某通过沙鸣笛认识了梁建,梁建说他有几个朋友要办,当时也是和沙鸣笛联系的,他还和李某某说让李某某当他干爹的秘书,对他们称这件事由李某某来办,沙鸣笛先拿钱然后再分给李某某,这样毛某龙、谷洋分别把钱打到了梁建的卡内,再由梁建交给沙鸣笛,但是具体给了多少李某某不知道,只是李某某和沙鸣笛商量好,李某某冒充他干爹的秘书。2006年6月,毛某某想当乘务员通过梁建找到沙鸣笛。毛某某及其母亲到北京跟我和沙鸣笛见面,沙鸣笛向他们介绍说李某某是他干爹的秘书,李某某没有否认,他们给李某某11万元后,李某某向他们保证说这件事没有问题。事后李某某给梁建1万元作为介绍费,给沙鸣笛3万元,李某某自己留下7万元。沈萍萍、谷洋、毛某龙都是梁建和沙鸣笛说的,他们三人具体给沙鸣笛多少钱李某某不清楚,2006年7月,沙鸣笛给李某某12万元。因为李某某充当沙鸣笛干爹的秘书,所以沙鸣笛给的好处。后李某某又向毛某某、谷洋、毛某龙要了5万元钱,毛某某和谷洋每人给了李某某2万元,王伟龙1万元。梁建从没从沙鸣笛处拿了11万元给李某某。李某某认识李某新的父亲后,他让李某某帮忙把他儿子办到航空公司工作,李某某见到李某新后对他说只是帮问问,没有收李某新的钱,只是在2006年7、8月份,向他借过3万元。王伟是李某某2001年学习计算机的同学,也是说帮他问问当“空保”事,没有收他的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为谋私利,与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在案之多名被害人、证人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了巨额财产,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案之款项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级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八十八万一千三百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含在案之人民币五万元及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x)、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x)、招商银行卡2张(卡号:x、x)内款项),其中发还被害人王伟人民币七万零八百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新人民币七万零五百元;发还被害人绍国辉人民币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陈宁宁人民币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沈萍萍人民币十万元;发还被害人谷洋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毛某龙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小娟

人民陪审员梁茜

人民陪审员王杰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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