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
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
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拍賣抵
押物應就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始得為之。經查,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未就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釋明,經本院於民國97
年9 月10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債務人債務屆期未
清償之證明文件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97年9 月18日
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甲○○住所地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貴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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