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7-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481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7年8月14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30日6时1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驶至104线台州市X路桥大道x+698M处南侧非机动车道时,与行人陈永富发生碰撞,造成陈永富受伤抢救无效于2007年8月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台公交路认字事故(2007)第x号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杜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顾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证明;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身份情况及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能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某某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