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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滥用职权案

时间:2008-0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刑初字第0001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花家地派出所民警,住(略);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07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某某、张某,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曾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0年8月至2005年8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机场派出所、花家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和内勤的便利条件,违反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在没有任何入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办理户籍登记,先后为其亲戚、朋友等共计八人办理了北京市非农业户籍,并虚构事实,伪造一北京市非农业户籍,致使多名不符合进京条件人员的户口非法落入本市。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他人举报自己的行为后,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杰、闫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法治观念淡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审核、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为徇私情,故意违反户籍管理制度,滥用职权,造成多人户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迁入北京市,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归案,系自首,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且部分损失无法弥补,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于洋

人民陪审员蔡春英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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