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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时间:2008-10-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青刑初字第375号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青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原(略)阿凡提科技公司职员,住(略)-X号。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3月12日因非法侵入网站,被(略)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2008年6月4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略)阿凡提科技公司内被(略)公安民警抓获,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甲,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字(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2日和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宇、代理检察员孙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赵某甲、证人龙某某、鉴定人韦文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31日下午15时,被告人陈某某在网络上收集到广西近期有地震的消息后,便使用自己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获取了广西防震减灾网系统控制权,删除了原管理员权限,建立了一个新的管理权限。陈某某通过该权限将网页原横幅广告图片内容篡改为虚假信息,并将被篡改的网页的截屏图片上传至互联网其他网站,造成社会公众的恐慌。同年6月1日21时、6月3日10时,陈某某发现被其篡改的网页已被修复,即利用相关的软件程序将广西防震减灾网的计算机服务器D盘内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全部内容进行删除,造成广西防震减灾网不能运行工作的严重后果。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以下证据: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委托函、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及相关拘捕材料、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及告知书、证人梁某某、赵某乙、吴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情况说明、录像资料等。另申请证人龙某某、鉴定人韦文教出庭作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在国家事务领域的政府网页上传播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编造的虚假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没有破坏广西地震局网站。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1、刑法没有把自然灾害险情列入恐怖信息的范围;陈某某在网上转发地震预言,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能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陈某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在我国刑法保护的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陈某某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2、陈某某删除修改的是计算机文档的内容,不是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只删除网站页面上的广告,而不是删除系统中实际处理的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有意义的组合;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我国刑法没有对删除计算机文档的行为做出要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

被告人陈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一份广西地震局简介。

经审理查明: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事实

2008年5月31日下午15时,被告人陈某某在网络上收集到广西近期有地震的信息后,即通过互联网登录广西防震减灾网(WWW.x.GOV.COM)(由广西地震局主办并将网站服务器安置于南宁市青秀区X路X号)查看相关信息。当陈某某发现该网站的网页存在明显的设计漏洞,便在(略)阿凡提科技公司内使用自己的一台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通过互联网,运用x和x.asp工具获取了广西防震减灾网系统控制权后,删除了原管理员权限(x),建立了一个新的管理权限(x)。然后通过该权限将网页原横幅广告图片“四川汶川强烈地震悼念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篡改为“广西近期将发生9级以上重大地震,请市民尽早做好准备”,并将该网站首页左侧的“为您服务”栏目中的“滚动信息”全部篡改为“专家预测广西有可能在近期将发生9级以上重大地震灾情”。陈某某以“不是佐助”、“x”将已篡改的网页截屏图片上传到天涯社区的汶川地震板块并命题为“广西地震局官方网发布地震预告,是不是真的”。之后,陈某某又在网易论坛上发布“因为有朋友在广西没事的时候去看了广西地震局的网官方网上发布了地震预报吓死人了9级大家自己去看吧骗人我死全家”的帖子。截止6月5日,网民点击量为x次。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事实

2008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略)自家中登录广西防震减灾网,发现被其篡改的网页已被恢复。陈某某为了不让该网站的网页正常运行,即利用x(注入程序软件)的软件程序获取该网页的管理权限后,上传x.bat(批处理程序软件)软件程序至该网页上,并利用x.bat将广西防震减灾网的计算机服务器D盘内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全部内容进行删除,造成广西防震减灾网不能运行工作的严重后果。同年6月3日10时,被告人陈某某上网登录广西防震减灾网后发现被其删除的网页已恢复,又用相同的方式入侵广西防震减灾网将网页内容删除,造成广西防震减灾网再次无法运行的严重后果。

另查明,广西地震局为稳定广西民众情绪而在广西《南国早报》、《法制快报》等报纸登报辟谣。广西警方为侦破本案先后调动江苏、广西等7个省市网监及刑侦部门警力245人次,支出办案经费2.5万元(人民币,下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8年5月31日,广西地震局因广西防震减灾网被破坏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对广西地震局所设的广西防震减灾网被破坏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2、委托函,证实广西地震局委托员工龙XX、赵X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3、抓获经过、相关拘捕材料及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略)阿凡提科技公司被(略)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陈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1)案发地点位于广西地震局。2008年6月1日21时36分和6月3日11时05分,广西地震局的一台用于广西防震减灾网网站的曙光牌服务器处于开机状态,但服务器D盘的所有文件被删除,插入U盘无法识别,C盘无法访问,试图打开“记事本”和“画图”时,均弹出错误提示,重新启动计算机也无法进入操作系统。(2)案发地点位于(略)上海东路X号科技创业园。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一台红色清华同方笔记本处于开机状态。

另证实在网易论坛上勘查到ID为“x”的网民在2008年5月31日16时14分58秒发布题为“大家去看下广西地震局的网,上面发布了地震预报广西要地震了”的帖子。帖子内容为“因为有朋友在广西没事的时候去看了广西地震局的网官方网上发布了地震预报吓死人了9级大家自己去看吧骗人我死全家”,并在帖子中发布了广西防震减灾网被篡改后的截图。截止勘验结束,该帖子共有x的点击量。

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住处扣押作案工具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硬盘一个等物品。

7、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及告知书,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网络警察总队于2008年6月8日对X号属于被告人陈某某所有的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红色锋锐电脑、X号曙光牌刀片式服务器(x-x\2G内存\137G硬盘)、X号曙光牌刀片式服务器(x-x\2G内存\137G硬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计算机中存有与“陈某某涉嫌破坏信息统统案”相关的电子数据。即:

X号计算机的相关电子数据有:

①硬盘中存有将x.asp文件上传到//www.x.x.cn并调用的历史记录;存有远程访问D:\x(汶川)\\x\\x.asp并使用x.asp文件进行查看启动进程、编辑、删除、复制、移动等操作的记录。

②硬盘中存有远程访问D:\x(汶川)\\x\\x.asp和x.asp并使用这两个文件进行编辑、复制、移动、删除等操作的历史记录。

③硬盘中存有在网站//www.x.x.cn后台添加管理员“x”并删除管理员“x”的历史记录。

④硬盘的“D:\最新免杀ASP木马生成器”目录中存有一名为x.asp的文件,文件生成日期是X-X-X:21,MD5值为x。

⑤硬盘的D盘中存有SQL弱口令扫描工具“极速x弱口令扫描改进版”和“致远SQL分析器.exe”共二个,SQL工具“x.exe”一个。代理工具“x”一个,注入工具“x”“x”“nc.exe”“x.5”共四个,文件替换工具“x.exe”一个;以上黑客工具的简介见附件1。

⑥D盘根目录下存有“x.bat”文件,文件内容见附件2。

⑦硬盘“D:\x\x\x\”目录下存有图片“{x-C8FA-47CA-9765-x}.JPG”,为广西地震信息网被黑客篡改后的截屏,图片生成时间2008年5月31日16时25分20分,详见附件3。

⑧硬盘的“D:\x\x\”目录下存有QQ号码x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显示计算机使用人于2008年5月31日16时26分将“广西防震减灾网”被篡改后的截图(图片名:{x-C8FA-47CA-9765-x}.JPGA)发在群内(发图片人昵称:任你淫)。聊天内容详见附件4。

⑨硬盘中存有使用用户名“不是佐助”登录“天涯社区”和“网易社区”的历史记录。

X号计算机中的相关电子数据有:

①IIS日志显示,硬盘“D:x(汶川)”目录为网站//www.x.x.cn的网站主目录。

②硬盘“D:x(汶川)\x\”目录下存有“x.asp”,生成日期为X-X-X:32,MD5值为x,与X号计算机D:\最新免杀ASP木马生成器”目录中的x.asp文件一致。

③该计算机中的数据曾被删除,删除日期为2008年6月3日10:06。

X号计算机中的数据曾被删除,删除日期为2008年6月1日21:36。

鉴定人韦文教出庭证实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8、证人龙XX于庭上,证实2008年5月3日下午17时左右,其接到广西地震局的水电工柳X的电话告知地震局的网站被黑客攻击,标题被篡改了,具体是天涯论坛内有人说在广西地震局的官方网站预计南宁近期将可能发生地震,同时广西地震局的网站左上角的标题栏改为“专家预测近期广西南宁将有可能发生9级以上的地震”。发现这个情况时,梁XX正好在机房,立即将服务器网线拔掉了,其于当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报了警。

9、证人梁XX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31日17时6分,其接到龙XX的电话称广西防震减灾网首页被人篡改时,正在单位服务器机房,其立即关闭服务器计算机主机,将计算机的网线拔出,使计算机不能与互联网连接。广西防震减灾网首页横幅广告“四川汶川强烈地震悼念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被篡改为“广西近期将发生9级以上重大地震请市民尽早做好准备”。首页左侧的“为您服务”栏目中滚动新闻被篡改为固定虚假信息“专家预测广西有可能在近期将发生9级以上重大地震灾情”。

10、证人赵X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31日下午17时左右,其发现广西防震减灾网站出现异常现象,首页图片被篡改为“广西近期将发生9级以上重大地震请市民尽早做好准备”。首页左上角的“热点新闻”栏目被篡改为“专家预测广西有可能在近期将发生9级以上重大地震灾情”。当晚18时20分左右,网站恢复。6月1日11时许,其接到同事电话称无法进入网站,其赶到机房,发现服务器硬盘D盘只剩空目录,所有的文件均被删除。其与同事将备份在另一台计算机中的数据拷回服务器中,恢复网站的正常工作。6月1日晚21时和6月3日10时许,发现服务器无法登录,打开服务器发现硬盘的C盘大部分被删除,留下小部分文件和空目录,D盘中的所有文件均被删除,仅存有空目录。

11、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31日16时许,其在天涯论坛上看到一个帖子。大致内容是“广西9月份将有9级大地震”。其点击后看见帖子内容称自己有朋友在广西,听说广西将有9级大地震。文字下面还附有一张广西地震网网页的截图,上面横幅广告和标题写有“广西近期将发生9级以上重大地震请市民尽早做好准备”。其回了一个帖子“是不是真的”。当时已有七、八个人回帖子了。

12、证人董XX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略)阿凡提科技公司工作时,用其自己的清华同方电脑上网的事实。

1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5月3日下午14时左右,其在公司使用自己的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入侵广西地震局官方网站,删除了该网站的超级管理员用户,添加了一个超级管理员,然后将该网站上方的图片篡改成自己做的图片,还将网站左边的滚动信息全部篡改。另到网易论坛上发布帖子。6月1日21时许,其登录广西防震减灾网,发现被其篡改的网页已被修复,即利用x(注入程序软件)的软件程序获取该网页的管理权限后,上传x.bat(批处理程序软件)软件程序至该网页上,将广西防震减灾网计算机服务器D盘内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全部内容进行删除。6月3日10时,其登录广西防震减灾网后发现被其删除的网页已恢复,又用相同的方式入侵广西防震减灾网将网页内容删除。

14、关于广西防震减灾网站服务器数据的说明,证实广西防震减灾网网站文件存放在位于广西地震局七楼机房曙光牌刀片式服务器内。存放目录为Dews-x(汶川),该文件夹保存有网站的网页文件、网页图片等所有网站正常运行必须的文件。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5月31日、6月1日、6月3日三次删除存放网站文件的服务器的D盘中所有文件及C盘(服务器的系统盘)的部分文件。文件被删除后导致该服务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网站无法访问也无法进行维护,重启该网站服务器,无法进入系统。

15、证明一份,证实广西地震局曙光服务器因被破坏而进行维修的事实。

16、关于动用警力、财力的情况说明,证实广西警方为侦破本案先后调动江苏、广西等7个省市网监及刑侦部门警力245人次,支出办案经费2.5万元。

17、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在互联网散布恐怖信息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5月31日以“大家去看广西地震局的网,上面发布了地震预报广西要地震了”为题发布在网易论坛的“时事论坛”栏目中的帖子,截止6月5日,网民点击量为x次。

18、侦查部门对现场进行远程勘查的录像资料在卷证实。

19、关于广西地震局辟谣的相关书证,证实广西地震局为稳定广西民众情绪而在广西《南国早报》、《法制快报》等报纸登报辟谣的事实。

20、广西地震局简介,证实广西地震局隶属中国地震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是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防震减灾工作行政职能,管理抗震设防标准和震灾预测工作等。

以上证据来源清楚,均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本案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刑法没有把传播自然灾害险情的行为列入恐怖信息的范围的意见。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即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扰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可见,该条款规定除了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为恐怖信息外,还有其他情形的恐怖信息。

200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第十八条规定:“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2008年的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省法院颁布《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以下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三)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由此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不利于稳定”的信息列入恐怖信息的范畴。广西虽然不属于灾区,但在抗震救灾中,其稳定因素自然会影响到其他地区的稳定。因此,在广西传播不利于稳定的虚假地震信息应列入恐怖信息的范畴。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陈某某在网上转发地震预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能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入侵广西官方惟一的广西防震减灾网站,于2008年5月31日以“大家去看广西地震局的网,上面发布了地震预报广西要地震了”为题发布在网易论坛的“时事论坛”栏目中的帖子。截止6月5日,网民点击量为x次。由于被告人陈某某发布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社会民众恐慌。广西警方为侦破本案先后调动江苏、广西等7个省市网监及刑侦部门警力245人次,支出办案经费2.5万元。广西地震局为稳定广西民众而分别在广西《南国早报》、《法制快报》等报纸登报辟谣。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即使造成的后果不是特别严重,但实际上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在我国刑法保护的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陈某某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的意见。

经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被告人陈某某两次利用x.bat软件程序将广西防震减灾网的计算机服务器D盘内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全部内容进行删除,造成广西防震减灾网不能运行工作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广西防震减灾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导致广西防震减灾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转,严重影响工作,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陈某某删除修改的是计算机文档的内容,不是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只删除网站页面上的广告,而不是删除系统中实际处理的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有意义的组合,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我国刑法没有对删除计算机文档的行为要接受刑事处罚的规定的意见。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由此定义可理解,广西防震减灾网是按照抗震救灾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广西及全国各地的地震信息及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计算机及相关配套服务器设备组成的广西防震减灾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广西防震减灾网网站的行为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从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及证人龙某某、赵某丙人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6月1日、3日两次将广西防震减灾网的计算机服务器上存储信息系统数据的应用程序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而电子数据鉴定结论也证实了广西防震减灾网服务器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被删除的事实。计算机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被告人陈某某将广西防震减灾网的计算机服务器上的D盘文件全部删除,即删除了计算机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

被告人陈某某将广西防震减灾网的计算机服务器上的D盘文件全部删除后,导致服务器无法登录,严重影响工作,造成广西民众在“5.12”汶川地震后,一度无法从官方渠道掌握正确的防震减灾信息,导致人心恐慌。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应予以严惩。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行为又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编造、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会扰乱社会秩序,仍然故意编造、传播;意图破坏广西防震减灾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使之无法正常运行,两行为的主观均为故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广西唯一的官方网站广西防震减灾网向社会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与事实不符。由于被告人陈某某发布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社会民众恐慌。广西警方为侦破本案先后调动江苏、广西等7个省市网监及刑侦部门警力245人次,支出办案经费2.5万元。广西地震局为稳定广西民众而分别在广西《南国早报》、《法制快报》等报纸登报辟谣。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了注入黑客程序、入侵防震减灾网、篡改网页信息、删除服务器数据文件及应用程序文件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而且严重影响广西防震减灾网的正常工作。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国家法律确定或认可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守的公共场所和共同生活准则。被告人陈某某故意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来源不实的虚假地震预报信息,严重的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广西防震减灾网计算机服务器是广西地震局存储该网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陈某某侵害该计算机系统属于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要件均为一般主体。被告人陈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符合两罪的主体要件。

由此可见,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征,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此,对于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12年6月3日止)。

二、没收被告人陈某某的作案工具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硬盘一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杏

审判员刘昌吴

人民陪审员周少清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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