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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盗窃案

时间:2007-08-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418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安徽省宁国市人,中专文化,农民,家住(略))。曾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5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曾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25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7年4月20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安徽省宁国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曾犯抢劫罪于1997年1月29日被安徽省宁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7年4月13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乙来到路桥城区中盛百货肯德基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徐晨的白色“宇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42元)。

2007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某、杨某乙结伙来到路桥城区X路桥院区住院部大楼楼梯前花坛边,趁无人注意之机,由被告人余某某望风,被告人杨某乙撬锁,窃得盛彩娟的黑色佳捷时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40元)。被告人杨某乙推车逃离时被群众抓获,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07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某、杨某甲结伙来到椒江区开发区心心快餐店前,趁无人注意之机,由被告人杨某甲望风,被告人余某某撬锁,窃得金子焯的浙x先锋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43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盛彩娟、徐晨、金子焯陈述;作案地点辨认笔录及图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估价鉴定书;抓获经过及前科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某、杨某甲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结伙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余某某的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08年4月19日止;被告人杨某甲的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08年2月19日止;被告人杨某乙的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08年1月12日止;罚金均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某良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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