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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蒋某离婚案

时间:2005-07-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终字第128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娘家)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原互助县烟草公司下岗职工。

案由:离婚。

上诉人曹某因离婚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互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要求离婚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离婚。

2003年6月3日,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蒋某未经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7月21日在互助县X乡人民政府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蒋某蓉。后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常因家庭唢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蒋某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蒋某蓉归上诉人曹某抚养,被上诉人蒋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元,于2005年8月1日起至孩子18周岁;

三、夫妻共同财产美菱牌冰箱1台,海尔牌双缸洗衣机1台,棉被2床、拉舍尔毛毯1条归上诉人曹某所有;康佳29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1、2、X组合沙发1套、条几1张、大衣柜1件、太空被2床、晴纶毛毯1条、电视柜1件、夏利牌轿车1辆(价值(略)元)归被上诉人蒋某所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00元由上诉人曹某和被上诉人蒋某各负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山

审判员袁晓宁

代理审判员王新育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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