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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王某甲等4人诉被告王某丁、北京江洋富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谢甄珂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06460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中央办公厅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略),现住(略)。

原告王某乙,男,汉族,北京瑞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王某丙,女,汉族,北京市羊毛三厂职工,住(略)。

原告谷某某,女,汉族,北京市羊毛三厂退休职工,住(略)。

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蔡春玉,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宋彦禄,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丁,男,汉族,燕京书画社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满族,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瑶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师,住(略)。

被告北京江洋富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汉族,该公司副总裁,住(略)。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谷某某(简称王某甲等4人)诉被告王某丁、北京江洋富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江洋富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甲本人,及王某甲等4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蔡春玉,王某丁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莫某某,江洋富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甲等4人诉称:我们是已故著名画家王某如的继承人。王某如被业内称为“牡丹王”,1988年曾应毛主席纪念堂之邀创作了一幅花鸟画《青松哺育满园春》。该画当年在毛主席纪念堂展出,并收录于《毛主席纪念堂珍藏画集》。2006年9月13日,江洋富通公司秋季拍卖会在北京新闻大厦举行,我们发现其中第X号拍卖展品花鸟画《春归天地》在艺术构思、内容结构、动物体态神态、技术处理,甚至点缀物方位等细节方面,均与王某如的作品《青松哺育满园春》相似,署名为王某丁。为此,我们向江洋富通公司提出质疑,并将二者进行了当众对比。江洋富通公司当时认可了我们的质疑,并承诺不对《春归天地》进行拍卖。但几天后,我们在江洋富通公司的网站和雅昌艺术网上发现了《春归天地》作品以16.5万元成交的信息。我们认为王某丁和江洋富通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王某如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因此我们作为继承人起诉要求王某丁和江洋富通公司停止侵权,在各自网站及《中国书画报》上公开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要求王某丁赔偿经济损失16.5万元,江洋富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王某丁和江洋富通公司各自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要求王某丁和江洋富通公司就经济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丁辩称,《春归天地》并非我的作品,上面出现的王某丁署名也不是我的笔迹,王某甲等4人起诉的侵权事实与我无关,故请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甲等4人的诉讼请求。

江洋富通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接受委托人姚政的委托拍卖的《春归天地》画作,在与姚政的拍卖合同中约定姚政保证画作的真实性。我们作为拍卖公司无法对画作的真伪,以及是否存在剽窃进行鉴别。而且,《春归天地》一画并未拍卖,而是由委托人姚政现场举牌后从我公司取回了。我公司没有与姚政发生任何经济关系,也未从中获益。因此,我公司不同意王某甲等4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8年,王某如创作了花鸟画《青松哺育满园春》。1996年12月1日王某如去世,谷某某是王某如的妻子,王某甲、王某乙和王某丙是二人生育的子女。

2006年9月13日,江洋富通公司在北京新闻大厦举行秋季拍卖会的预展。王某甲对预展中展出的花鸟画《春归天地》提出异议,认为该画与其父王某如创作的《青松哺育满园春》一画相似,涉嫌剽窃。江洋富通公司并未将《春归天地》一画撤拍,也未就此与委托人进行查实或联系。诉讼中,江洋富通公司提出该画被委托人姚政现场举牌拍得,并于同年10月10日将画从公司取回,没有支付任何价款。为此,江洋富通公司提交了一份有“姚政”签字的《委托拍卖合同》,其中《春归天地》的编号为B-290,拍卖合同四联中绿色一联,即委托人留存的一联上注明B-290等拍品于10月10日取回,有“姚政”签字。该拍卖合同被注明“作废”。就此,江洋富通公司解释为因姚政取回了所有委托拍卖的拍品,因此做了“作废”的标注。同时,江洋富通公司提交的成交单记载的成交价为15万元,佣金为10%。

2006年12月5日,王某甲等4人对江洋富通公司的网站(网址:www.x.com.cn)进行了公证,上面显示X号《春归天地》成交价16.5万元。

经对比,王某如的《青松哺育满园春》和江洋富通公司拍卖图册上的《春归天地》,二者在艺术构思、内容结构、动物体态神态、技术处理,甚至点缀物方位等细节方面均非常相似,落款为“春归天地一九九七年之春成喜写于北京龙潭之畔香雪斋”。该落款与王某丁创作的一幅梅花《春归天地》落款内容相同。王某丁否认江洋富通公司拍卖的《春归天地》是其作品,落款也非其笔迹。

诉讼中,江洋富通公司提供了姚政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机电话号码,并认可接受委托时并未询问《春归天地》的来源。经与江洋富通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接电话人自称姚政,称《春归天地》一画是其2003年从另一家拍卖公司拍得,现画在自己手中,并提出该画根本不是王某丁的画,而是一张假画。经本院调查,该手机号码的机主并非姚政。

上述事实,有王某甲等4人的身份证明、《王某如花鸟画集》、《王某丁画梅续集》、江洋富通公司2006年秋季拍卖会图册、公证书、电话记录、电话号码查询结果,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谷某某作为王某如的妻子,王某甲、王某乙和王某丙作为王某如的子女,在王某如去世后,有权继承王某如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保护王某如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人身权。《青松哺育满园春》创作于1988年,王某如于1996年去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王某如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仍在有效期内,王某甲等4人作为王某如的继承人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虽然江洋富通公司拍卖的《春归天地》署名王某丁,内容也与王某如创作的《青松哺育满园春》相似,但王某丁对此否认是其画作和落款,而由于画作原件并未在诉讼中出现,使得本院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春归天地》一画及落款是否出自王某丁之手。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情况,本院无法认定王某丁侵犯了王某如对《青松哺育满园春》享有的著作权。故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和谷某某对于王某丁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此,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本院不能认定江洋富通拍卖公司拍卖的《春归天地》系侵犯王某如著作权的作品。因此,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和谷某某基于江洋富通公司侵犯著作权而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谷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谷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李宝荣

人民陪审员陈萍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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