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某人周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代某人唐某,女,汉族,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退休干部。
被告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
法定代某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代某某,男,汉族,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某人赵某,男,汉族,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永康市忠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X街道。
法定代某人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张某乙,宁波市天晟知识产权代某有限公司专利代某人。
委托代某人张某丙,宁波市天晟知识产权代某有限公司专利代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永康市忠恒工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任某某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某审判员葛红
代某审判员周某冰
二ΟΟ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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