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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任某某诉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7-10-19  当事人:   法官:何暄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00985号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某人周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代某人唐某,女,汉族,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退休干部。

被告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

法定代某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代某某,男,汉族,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某人赵某,男,汉族,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永康市忠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X街道。

法定代某人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张某乙,宁波市天晟知识产权代某有限公司专利代某人。

委托代某人张某丙,宁波市天晟知识产权代某有限公司专利代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永康市忠恒工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任某某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某审判员葛红

代某审判员周某冰

二ΟΟ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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