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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6月22日由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2009年度负责商城县X村镇建设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万仁付在高压线下违法建房行为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使其得以继续施工,致使该工地于2009年12月25日发生工人易以宏因触高压电死亡的重大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XX、李XX、吴X、万XX、李XX、万XX、葛XX、胡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被告人任职证明及2009年上石桥镇机关干部分工情况、上文(2009)X号文、违规建设通知书,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案发证明、相关法规、现场勘查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村建中心的负责人,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尚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尧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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