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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9年5月11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锁某某到荥阳市X镇X村,趁失主唐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盗窃现金3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二、2010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锁某某到荥阳市X镇X村,趁失主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盗窃现金2024.5元及一部x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1元。现赃款、赃物均已无法追回。

三、2010年4月9日,被告人锁某某到荥阳市X镇X村租房户苏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盗窃现金50元及一部CECT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0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赃款已无法追回。

四、2010年4月10日,被告人锁某某到荥阳市X镇X村,趁失主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盗窃其西屋卧室的400元现金。现赃款已无法追回。

五、2010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锁某某到荥阳市X镇X村,趁失主张某某中家无人之机翻墙进入,盗窃现金800元。现赃款已无法追回。

六、2010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锁某某到荥阳市X镇X村,趁失主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盗窃其住室内的200元现金。现赃款已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各失主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锁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锁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吴松霞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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