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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中晶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15  当事人:   法官:薛秀兰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 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南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市场部科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中晶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巡返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智,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玮,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中晶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7)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被告偿还设备质保金x元,支付违约金x.1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中晶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焦作市中晶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货款x元,其余款项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货款主动放弃。

一审案件受理费6394元,由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94元,减半收取为3197元,法律文书邮寄专递费30元,共计3227元,由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秀兰

审判员张红卫

审判员韩咏梅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焦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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