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某犯受贿一罪

时间:2007-11-27  当事人:   法官:甘小芬   文号:(2008)黔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生于1966年2月25日,土家族,大学文化,党员,案发前系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地拆迁办公室副主任(聘用制),住(略)-X号。2007年8月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由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由黔江区公安局执行,同月15日同由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其担任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地拆迁办公室副主任的便利条件,在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先后收受征地拆迁对象:黔江区X路一段、陈素清、王伟、任志明、丁华松、石新宏贿赂共计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还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关于聘用支国和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雇请临时用工人员协议、情况说明、记帐凭证、支付征用土地费用花名册、扣押款物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将被告人许某某置于社会,不致再有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许某某所受贿的赃款x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甘小芬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冉景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