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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陶某伪造金融票证案刑事判决书

时间:2008-09-18  当事人:   法官:梅栋芳   文号:(2008)云法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渝云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0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与其女友牟某芬务工所得的工资暂由陶某保管,2005年3月,被告人因参与游戏机赌博将该款输掉部分。当牟某芬提出将所挣工资转存定期时,被告人为了隐瞒真相,于同年3月2日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万州和平广场支行,持牟某某的身份证办理500元的定期储蓄。尔后,被告人与他人串通,仿照该定期储蓄存单伪造了一张1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定期三年的储蓄存单,并对牟某称已转存,将其交牟某某保管。2008年4月2日,牟某某持该存单到中国建设银行云阳县支行查询存款情况,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系伪造的银行存单。

另查明,被告人伪造的10万元银行存单存期3年,到息日为2008年4月27日。2008年4月1日,被告人害怕牟某某持伪造的该存单去银行取款而败露,便给牟某短信,称那10万元存单是假的,他已将钱拿去输了,应该受到惩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陶某的供述、证人牟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暂存物品清单、短信息内容、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故意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陶某伪造银行存单的目的是为了隐瞒输掉钱、欺骗其女友,在该存单到期日前,便告知牟某某存单系伪造的,表明不是为了骗取银行现金,且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刑保证金,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故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单处罚金x.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梅栋芳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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