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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70岁。

被告王某乙,女,46岁。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电厂家属院原有一套房改房,2007年9月因老伴有病,被告借口离的太远,让原告和老伴搬到被告家住。两个月后又提出把房子卖掉,卖得18万元。此后被告制造流言蜚语,说原告常在公园与别的女人约会,走在一起表现亲密等,事实上原告系“俏夕阳”模特队队员,经常到公园排练节目,因排练需要有时还走“情侣步”,自然走的很亲密,像真的情侣一样,但只是为了表演节目。被告却把这些作为向原告老伴要钱的理由,先后要走卖房款11万元整。在被告家居住期间,被告对原告很不好,原告每月交六百元生活费被告仍嫌少,说原告用电多、水多、气多、纸多,常大吵大闹,有时还骂原告七十多岁的人了还结什么婚,老不要脸等,还威胁原告说:“当心出门路上会有人杀了你”。为此原告在2008年6月X号曾报警,民警说:“老人家你的事我们记下了,万一你出事我们给你做主”。因为在被告家受虐待,原告才产生了再婚的念头,找个有房子的老伴搬出去。由于原告收入少租不起市内住房,现独居在边远农村的民居内,很不方便,也不安全,没有楼牌号,没有门牌号,有急病打120也找不到,生活困难。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诉称:1、原告未在老伴生前主张权利,是因为老伴生前是时日不多的重症病人,为让她尽可能有个好心情,能在有限时间里多活几天,才顺从她,不与她争辩;2、被告称原告老伴怕原告领女人回老房子住,事实上房子早就租出去了,原告不可能领女人去住,所以原告老伴不可能出于这样的担心卖房,是被告要卖的;3、被告所谓分家时家里还有4万元定期存款及分家后原告还有3项总共20多万元存款,应再分她6万,根本没有此事,被告没有证据予以证明;4、被告称在原告老伴在病重期间原告置其病情于不顾,不顾家人反对,天天去走模特步等不道德行为,原告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老伴关系很好,老伴对原告评价也很高,而被告所述都没有证据佐证。原告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老伴赠与被告的11万元。在庭后原告主张最少按照继承法分割原告与老伴的的家庭财产,原告应分得卖房款的四分之三,被告分得四分之一。

被告辩称:2007年7月,被告母亲生病住院,初步诊断为肝硬化腹水,原告王某甲嫌麻烦,自作主张把被告母亲接回家在私人诊所买中成药吃,病重期间置被告母亲病情发展于不顾,每天照样去走模特步、跳舞,得知情况后被告将父母接回自己家住,经省中医院诊断为肿瘤晚期。出院后原告不顾家人反对依旧照样走模特步、跳舞,被告母亲担心原告领女人去老房子住,知道自己日子不多了,提出卖房,要求平分家产。原告说家里共有卖房款18万、存款4万元,共计22万元。被告母亲对原告说:“你把我的11万元给珂莹吧,这是我当妈的最后心愿”,原告表示同意,并先后两次把钱存到自己的金卡上,还亲自把金卡两次交给被告、告知密码,第一次是07年12月份,第二次是在08年4月25日左右,说明原告对财产的分配是知情、同意的,而且11万元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母亲将自己所有的11万元钱赠与自己的女儿合情合理合法,原告无权撤销赠与,即便主张,也已过法定时效,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母亲在财产分配后,发现原告还有国库券、定期存款单、债券等总计20多万元,要求原告再给被告6万元,原告不同意,被告私下对原告说:“这6万元我不要了,要你也不会给,但是从今天起,你不能再出去模特步、跳舞,在家陪着我妈,让我妈离开人世之前,多点幸福,少点遗憾”,原告从此像换了一个人,一改过去我行我素的做法,在家陪着原告母亲,这让她感动、知足。可原告在被告母亲去世没多久就又再婚,为此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原告大骂并要打被告,于是被告丈夫当时说了“你敢打她,我架着双拐也能打你”的气话,原告报警竟对民警说有人要杀他。原告6月中旬不辞而别,拉走了他的全部东西。原告在被告家里住的一年半时间里,被告全家对他总体上是好的,饭菜做好端到他面前,从不让他做家务,他独自享有冷暖空调,1800瓦电暖器、吸氧机、笔记本电脑、电子洗脚盆、冷暖吹风机、电磁理疗器、电子消毒柜、电热水器、条件好,足以说明原告在被告家没有受到虐待。原告每月享有一千多元的养老金,并同时享有医疗保险,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不能算作低收入,如果在家人的陪护下,完全可以安享晚年,而被告还有十几万元房贷要月供,女儿今年要上大学,被告和丈夫没有固定收入。尽管原告有诸多不良习气,尽管他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伤害了自己亲人的感情,但他毕竟是被告的亲生父亲,血浓于水,被告有责任和义务给他养老送终,被告全家欢迎他回家来住,国家给的养老金不够被告可以补,吃什么药被告买,被告可以给他一个平平安安的晚年。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民生频道《再婚风波》录像光盘;2、视频观看证明一份;3、交行卡取款凭条两张;4、信息采集卡2张;5、社区相关人员的证明一份;6、原告老伴在原告笔记本上写的遗言一份;7、原告所书写的意见一份。

被告王某乙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光盘一张,证明钱是原告给被告的,不是被告母亲自作主张给被告的。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王某乙系原告的亲生女儿,原告还有一子,已失踪多年。原告的妻子付玉花因病于2008年12月15日过世。原告在付玉花生前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出卖,所得款项18万元,再加上双方银行存款4万元,共计22万元。被告王某乙在母亲生前取得上述财产的一半,即11万元。原告自2007年在女儿王某乙家居住生活,认为在女儿王某乙家生活期间受到虐待,于2009年6月搬出女儿王某乙家至今。2009年12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王某乙返还所得的11万元。

本院认为:依据上述查明事实,原告的妻子付玉花在生前拥有的遗产11万元,由被告取得。因原告与被告均未提供付玉花的书面遗嘱如何分配此11万元,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应由原告与被告平均分得付玉花的遗产11万元,故被告所取得的11万元,应返还原告x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甲x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125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文涛

代理审判员郑文文

代理审判员赵明华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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