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汪某诉被告李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某,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诉被告李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风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诉称:2009年3月,被告李某通过朱某介绍来借款,其对被告李某并不了解,其是看在朱某的面子上才同意借款。2009年3月4日原告将现金110,000元交付给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某与被告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邱某归还借款110,000元。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被告邱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对借款并不清楚,被告李某并没有做生意,从被告李某报案派出所所做笔录看,该借款是赌债的利息,该借条是被告李某被非法拘禁受胁迫所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不同意归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被告李某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李某于2009年3月4日因资金短缺向汪某借现金x元整(拾壹万元整)(人民币)于2009年3月14日归还”。审理中,原告陈述该款项是其母亲给他来上海做生意的资金,当时该款项放在某小区X号其租赁的房屋内。后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邱某为证明该借款为赌债的利息,向法院提供2009年3月25日永丰派出所询问李某的询问笔录,根据该笔录的内容,当时被告李某向永丰派出所反映其被非法拘禁,因其拖欠赌债165,000元,被胁迫写了两张借条,一张借条是赌债165,000元,一张借条是赌债的利息110,000元。永丰派出所未立案侦查。原告否认借条是被告李某非法拘禁胁迫情况下所写的赌债利息。

另查明:被告李某与被告邱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3月12日办理离婚手续,该借款发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上事实,有借条、永丰派出所询问笔录、离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邱某辩称该借条是赌债的利息,该借条是被告李某非法拘禁被胁迫所写,由于公安部门未立案侦查对此下定论,仅凭被告李某报案的询问笔录,无法证明非法拘禁被胁迫的事实,且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另原告对其资金来源的解释也尚属合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该债务发生在被告邱某与被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邱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故该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邱某应当与被告李某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又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邱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某借款110,000元。

如果被告李某、邱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李某、邱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红军

审判员黄某华

代理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顾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