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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芜湖市锦绣网络服务中心、马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时间:2009-03-30  当事人:   法官:卯俊民   文号:(2009)皖民三终字第0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芜湖市锦绣网络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X—X号。

负责人马某,该网吧投资人。

原审被告马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芜湖市锦绣网络服务中心、马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芜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芜湖市锦绣网络服务中心、马某共同侵犯其著作财产权,故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起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芜湖市锦绣网络服务中心、马某。依据法律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芜湖市锦绣网络服务中心、马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卯俊民

审判员王永实

代理审判员王帅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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