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三亚经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新丰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负责人林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第二纺织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工会主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第二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粱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三亚市第二纺织品公司工会主席。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三亚市新丰建筑工程公司、三亚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三亚市第二纺织品公司三亚市第二百货公司房屋侵权纠纷一案,须待本院已发回重审的(2000)三亚经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的审理结果为本案的判决作为参考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黄某富
审判员许淑新
代理审判员陈某明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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