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孙某某、安徽省淮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十一货运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时间:2009-01-05  当事人:   法官:周溯   文号:(2008)皖民抗字第0082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女,1967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乙,经理。

原审被告:孙某某,男,1964年4月生,汉族,驾驶员,住(略)。

原审被告:安徽省淮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十一货运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洛河经济开发区X路。

负责人:苏某某,经理。

申诉人李某甲、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田家庵支公司、孙某某、安徽省淮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十一货运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2006)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杨某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字[2008]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溯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黎光球(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