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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某市南支行诉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某市南支行。

委托代理人葛某,上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某,上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某市南支行诉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健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放款,被告归还了部分本息,但被告至2010年5月28日已实际逾期多期未按约履行还款责任,共欠原告借款本息计人民币63,865.69元。原告要求提前收回贷款,要求被告立即付款,并偿付拖欠款应付的利息,原告有权实现抵押物(被告所有的位于上某市X路XX室的房屋)的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被告王某承认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63,865.69元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某市南支行与被告王某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从2010年8月1日起继续履行;

被告王某支付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某市南支行律师费人民币456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8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人民币744元,退还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某市南支行人民币744元。

上述第二、三项共计人民币1,200元,被告王某已付清。若被告王某不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某市南支行与被告王某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解除,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某市南支行有权就被告王某剩余的贷款本息一并申请执行,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某市南支行可以与被告王某协议,以被告王某所有的位于上某市X路XX室的房屋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清偿。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健中

书记员蒋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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