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东方市感城镇不磨村民委员会诉东方市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时间:2007-07-30  当事人:   法官:林玉冰   文号:(2007)琼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梅涛,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东方市X镇X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方市X镇。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东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务员。

原审第三人东方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符运杰,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方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不磨村委会)因其诉被上诉人东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东方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入学村委会)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06)海南行初字第148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1月4日通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1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24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不磨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梅涛、杨某某,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入学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符运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诉讼期间,本院根据不磨村委会的申请,对市政府提供的《感城镇X村与不磨村土地权属争议宗地草图》底部不磨村处的署名"杨某光天"三字是否为杨某某本人所签进行鉴定。鉴定时间76天。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位于东方市X镇X路X路交接点的西南侧,面积为221.35亩。

1995年6月1日,原感城镇入学管理区X村民苏长兴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入学村委会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土地发包给苏长兴种植经济作物,1998年,双方解除合同。1998年9月,入学村委会又与海南阳丰农艺策划研究所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入学村委会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500亩土地承包给海南阳丰农艺策划研究所。2003年因承包方海南阳丰农艺策划研究所未按约定缴纳土地租金双方引发纠纷起诉至东方市人民法院,2003年9月6日,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2003)东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海南阳丰农艺策划研究所偿还拖欠入学村委会的土地租金2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同年10月,入学村委会将争议地再次对外发包时,不磨村委会提出异议,入学村委会请求市政府处理。市政府经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于2006年1月6日作出东府行土字(2006)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决定)。

一审判决认为,不磨村委会和入学村委会均未能提供土改和四固定的证据,亦未能提供其从1962年开始使用争议地的证据,因此争议地应为国有土地。本案中由于不磨村委会和入学村委会均未能提供争议地权属的依据,市政府根据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情况及现状,将争议地确定为国有土地,并由双方平分争议地的使用权,符合《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不磨村委会请求撤销市政府的《处理决定》和省政府作出的琼府复决字(2006)46号复议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其请求判令将221.35亩争议地权属归不磨村委会所有不属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因此,其上述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市政府的1号决定;二、驳回不磨村委会其他诉讼请求。

不磨村委会上诉称:争议地位于不磨村委会与入学村委会交界处,历史上叫黑墩,公社化后改叫禾公坡,历来归不磨村委会所有。1953年土改时,当时的县X村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后不磨村委会将禾公坡的土地承包给本村第六生产队的村民经营。2005年9月,市政府又给第六生产队41户承包的村民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政府已确认我村对该地的所有权和农村承包经营权。市政府不做深入调查,不顾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错误决定。市政府作出决定时认定土改和四固定未将争议划分给两村委会使用的唯一证据是两村委会的协调会笔录,按照诉讼法规定,调解未果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审法院对市政府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决定判决予以维持,所作出的判决也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尊重历史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市政府答辩称:一、不磨村委会所提供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的地名与争议地名称不同,不能证明当时政府确定现争议地给不磨村委会。不磨村委会称1984年第一轮土地调整期间,第六生产队把该地分到农户,但提供不出第一轮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证书。政府在处理过程中,不磨村委会和入学村委会均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土改和四固定时,政府把争议地确定给其所有。在双方都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争议地的权属归其所有的情况下,本府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将争议地确认为国有土地是正确的。二、本府经调查,入学村委会1995年6月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土地发包给入学村村民苏长兴,1998年9月又将发包的上述土地转包给海南阳丰农艺策划研究所,因该所不交租金,入学村委会起诉到东方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入学村委会与海南阳丰农艺策划研究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003年10月入学村委会再次将该地对外发包给他人种树时,不磨村委会提出异议,引发纠纷。且争议地的南、西面与入学村委会的土地相连,这说明入学村委会也在争议地上耕作过的可能性。根据历史和现实,考虑社会稳定等方面,本府将争议地划分给双方当事人使用,是依法行使裁量权,同时也考虑到双方的利益。综上所述,政府作出1号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不磨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本院对本案争议地的使用情况和性质进行审查。不磨村委会提供了《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争议地属其集体所有,但从该证登记的地名、面积和四至看,无法证明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就是本案争议地,因此,不磨村委会以《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证据,主张争议地属其集体所有,证据不足。在政府调查取证时,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地在1953年土改时和1962年四固定时分配或确定其所有,也提供不出证据证明自1962年以前一直使用争议地。不磨村委会提供了2005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中有不磨村X组村民承包禾公坡土地,证明争议地属其集体所有和使用。入学村委会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从1975年开始由本村村民耕作,1986至1987年发包给孙强义,1995年发包给村民苏长兴,1998年出让给海南阳丰农艺策划研究所,上述事实有《承包土地合同书》、《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东方市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为证。2003年10月,入学村委会再次对外发包时才与不磨村委会发生纠纷。同时认为不磨村委会的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禾公坡土地不是本案争议地,该地在颁证之前就发生了纠纷,因此,所提供的承包经营权证是无效的。市政府认为,不磨村委会称1984年第六生产队把该地分到各户,但提供不出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证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争议地属其集体所有。

二审期间,不磨村委会认为市政府提供的《感城镇X村与不磨村土地权属争议宗地草图》底部不磨村处的署名"杨某光天"三字不是杨某某本人所签,因此,提出进行鉴定。经委托本院技术处鉴定,其结论是:《感城镇X村与不磨村土地权属争议宗地草图》底部不磨村处的署名"杨某光天"三字不是杨某某本人所签。本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该草图上"杨某光天"三字虽然不是其本人所签,但在该草图上有不磨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人的签字。

本院认为,争议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地在1953年土改时分配给农民和1962年四固定时确定其所有,也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在1962年以前一直使用争议地,市政府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将争议地确定为国有土地,并根据争议地的使用情况,将争议地平分给双方使用,所作出的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维持市政府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不磨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玉冰

代理审判员陈建

代理审判员王华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道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