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海南诚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7-12-11  当事人:   法官:王志刚   文号:(2007)琼民一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诚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村K座501房。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顾问。

委托代理人:林秋嫩,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村3号。

负责人: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岳,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诚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惠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诚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06)琼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经重审作出(2007)海中法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诚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某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嘉、曲永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诚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林秋嫩,被上诉人惠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吴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1月30日,惠安公司与诚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诚田公司将位于海口市X路B2区诚田花园有关工程项目发包给惠安公司承建。工程内容:按设计图纸及未完工程一览表。工程承包范围:诚田花园共分A、B两幢,A幢已完27层主体框架,B幢已完工程21层主体框架和7层标准层砖墙体,均未加装饰。A幢结构加层至30层,B幢结构加层至23层。承包的具体项目包括土建加层、内外墙砌筑装饰、水电安装、门窗和消防分项工程(详见工程清单)。外墙涂料由发包方确定样板及价格并签证认可,由承包方选定、发包方认可的专业队伍施工。消防工程必须由具有消防施工资质的专业公司施工。承包方负责消防报建和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180天,开工日期2003年2月15日。工程垫资和工程款支付方式:(一)工程概算造价约2000万元,本工程由承包人带料垫资施工至工程预算造价的25%(即垫资工程形象进度500万元)时,发包人应按工程预算造价的85%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若工程预算造价超过2000万元,承包人同样垫付500万元。(二)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后,应继续带料施工,每月的30日为一个工程进度结算期。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每期完成的工程进度支付85%的工程进度款。(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工程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工程决算书。发包方在10天内审核工程决算书,并在审核后3日内向承包人支付13%的工程款,余款2%于一年质保期满后7天内支付。工程的预决算依据和取费标准:本工程采用海南省2001年定额进行预算,材料价格按照海南省定额站颁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计取,材料价格信息未作规定的,材料单价由双方协商签证而定。违约责任:若由于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引起停工,应赔偿工人停工费和机械停置费,所拖欠的工程款按三倍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任务,若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此外,双方还就工程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之后,双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上述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惠安公司以承包价11030197.63元中标,中标下浮率为-1.66%(结算时根据工程结算总造价按此下浮率办理),并于同年3月29日收到《中标通知书》。二、2003年5月3日,双方签订《会议纪要》约定:(一)开工日期定为2003年5月5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10月28日。裙楼内装修不包括在工期内。大部分图纸(5层楼以上)15天内交给乙方,若由于图纸本月18日以后交付,影响的工期必须相应顺延。(二)工程签证:有关各项工程定额套用和费用计取,双方决定5月5日向海南省定额站提出申请报告,以定额站的裁决结果为准。三、2003年5月4日,双方共同向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提出《关于诚田花园工程部分分项工程定额套用和价格核定报告》,主要内容为:(一)现状工程描述:1、诚田花园工程A幢原已完成至27层主体框架,B幢原已完成至21层主体框架,现根据设计要求,A幢结构加层至29层(加2层复式),B幢结构加层至22层(加1层)。2、根据工程现状以及后期结构加层和外墙抹灰施工的需要,施工单位对外墙脚手架采用外挑架的方案,该外墙脚手架工程量的计算和定额套用应如何进行。3、由于A、B幢原结构已基本完成,按照后期施工的内容,垂直运输机械要承担上部结构加层和墙体砌筑以及内外墙抹灰工程施工的材料运输,因此对垂直运输费用的计算问题要给以确定。4、彩色电泳铝合金门窗是近年投入建筑市场的新型材料,现行定额尚未列项确定价格。(二)对目前工程施工中部分项目的工程量计算和价格的确认,请省定额站进行核对,具体如下:1、外墙脚手架的计算;2、垂直运输费用的计算;3、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的计算;4、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的计算;5、珍珠岩加气混凝土墙套用定额的确定;6、彩色电泳铝合金制安价格的确定(厚度从1.2到2.0mm);7、A、B幢结构加层模板一次摊销的核定。此后,惠安公司进场施工。四、2003年5月9日,在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主持下,惠安公司与诚田公司协议约定:1、外墙脚手架的计算:A、B幢均属加层,其外墙脚手架价格的计算按2001年海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P176第7条执行。2、A、B幢垂直运输费用、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的计算加层部分按相应子目的100%计算,加层以下部分按相应子目分别乘系数0.656、0.648计算。3、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的计算按2001年海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P637有关规定执行。4、彩色电泳铝合金价格根据甲、乙双方调查的市场价格确定。5、A、B幢结构加层模板可按二次摊销计算。同年6月6日,由监理公司、设计单位以及惠安公司、诚田公司参加对诚田花园工程A、B座标准层以上的各专业施工图纸中的土建部分、电气部分、给排水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以图纸会审纪要的形式确定下来。之后,诚田公司及监理公司两次给定额站去函要求对5月9日诚田花园定额会议纪要进行修改。五、施工进行至最后阶段,惠安公司与诚田公司开始围绕支付工程进度款、交付施工图纸、施工现场管理以及施工安全等问题产生矛盾。惠安公司认为,工程施工进度迟缓,原因在于诚田公司未及时拨付工程款,且诚田公司交付的施工图纸不齐全、不及时,影响了施工进度。诚田公司认为,对于惠安公司每期上报的工程进度款,己方和监理公司都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按照监理公司提供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及时支付了工程进度款,未有拖欠,惠安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连续发生施工事故。2004年1月14日,在监理公司的协调主持下,惠安公司、诚田公司、监理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对部分结算争议、部分工程施工与付款及工程完工日期等作出约定:(一)诚田花园的已完工程(包括水电、消防),甲、乙双方在2004年1月15日前采取对帐的形式将预算和结算完成,自结算完成之日起,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甲方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按二类工程取费标准计取工程费率,在2004年1月20日前将85%的工程进度款付给乙方,2004年1月15日前双方结算完毕。(二)诚田花园工程在套用定额或定价上有争议的部分,按以下办法处理:A、B幢外墙脚手架部分;A、B幢垂直运输和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部分;A、B幢加层模板摊销部分;以上部分暂按150万元作为本次工程结算的工程进度款。(三)甲、乙双方已签字盖章的已完工程签证,任何一方不得再提出异议。未签字盖章的工程签证,甲、乙双方应在2004年1月18日前核对清楚并签字盖章。(四)诚田花园5层以下的未完工程,原则上在预算的基础上实行造价包干,并由甲方按实际进场状况付给乙方一定的人工和材料款,完一个,结算一个。自结算完成之日起,甲方在7日内对合格工程支付85%的工程进度款。5层以上除精装修(大理石、花岗岩)外的未完工程在同等条件下由乙方继续施工,为保证工程尽快完工,部分建筑材料和设备,由甲方直接付款购进。(五)本协议签订前后10日内甲方预先再支付给乙方55万元工程进度款。乙方应确保如下工程进度:1、2004年1月20日前实现通水、通电、通排污。乙方保证在2004年1月21日完工。2、自2004年1月10日起,在一个半月内,诚田花园的所有工程全部完工。3、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半个月内完成自检、整改和竣工验收。(六)如果2004年1月21日前不能实现通水、通电、通排污,本协议失效。六、惠安公司在工程承包期间,将诚田花园泥水分项工程分包给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人刘培国承包施工。截止2004年3月5日,惠安公司陈述共收到诚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1158万元;诚田公司在原一审答辩及反诉状中称已向惠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154.6万元(其中包括诚田公司垫付材料款316018.92元),还另外支付材料款172万元;诚田公司在重审中称除支付1158万元外,还另外支付材料款1939979.33元。诚田花园在原一审诉讼期间尚未经过工程竣工验收,购买诚田花园的部分客户已于2004年4月相继入住。七、本院在原一审诉讼期间,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海口市诉讼鉴定监督中心(简称鉴定中心)于2004年4月16日委托建行海南省分行造价咨询部就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因原告提出异议以及建行海南省分行造价咨询部以先收费后鉴定为由将鉴定委托书退回鉴定中心,本院于2004年7月6日将鉴定中心变更鉴定机构事宜告知了原一审期间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2004年9月23日,鉴定中心组织双方代理人及鉴定人员召开鉴定听证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已指定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为鉴定单位。被告代理人明确表示:"法院指定了鉴定单位,我们尊重法院的指定,保留对鉴定单位的选定权"。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于2004年12月23日、2005年5月29日、11月7日分别作出了琼价评估字(2004)工程造价报告,琼价证评字[2004]第212-1号工程造价鉴定补充报告和第212-2号关于诚田花园工程造价鉴定的调整报告,确认:惠安公司在诚田花园中已经完成的工程造价按1.66%的下浮率下浮后为17065252.83元。其中土建工程部分:14046133.93元;安装工程部分:3019118.90元。另有惠安公司对诚田公司签证有异议的增加工程部分计338496.75元,还有诚田公司未签证,但有监理公司签证的增加工程部分270672.81元,诚田公司不予认可。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说明,诚田公司在由鉴定机构组织三方核对过的图纸上单方进行了改动,不提供图纸原件,提供的A栋25至29层建筑平面图并非三方核对过的图纸。八、本案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07年2月8日已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并明确要求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2月13日前向法院书面报告结果,否则,视为协商不成。诚田公司仍坚持要求由建行海南省分行造价咨询部进行鉴定,双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拒绝预交鉴定费用,鉴定中心两次退回鉴定委托,致使本案无法重新鉴定。

2004年2月11日,惠安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诚田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人民币(含违约金、停工赔偿损失及欠款利息);2、判令诚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诚田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惠安公司向诚田公司支付延期的违约金250万元。2、判令惠安公司赔偿因其延误工期而给诚田公司造成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损失457212元,对应的行政办公费用、人员工资损失254066.75元;3、判令惠安公司承担因其延误工期,而使诚田公司不能按期向购房客户交房的经济损失412440元;4、因工期延误建材价格上涨造成的经济损失210万元;5、因惠安公司施工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施工事故,影响诚田公司房屋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152万元;6、判令惠安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7、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合同与相关协议的效力及其应否解除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惠安公司具备承建该工程的相应资质,合同主体适格,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于2003年5月3日签订的《会议纪要》、5月4日共同向海南省标准定额站提出"关于诚田花园工程部分分项工程定额套用和价格核定报告"、5月9日签订的《协议》、6月6日签订的《图纸会审纪要》、2004年1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等一系列协议,是双方对2003年1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善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对各项工程定额套用和计费的标准、施工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并对解决部分结算争议、部分工程施工等事项作出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但鉴于双方矛盾异常激化,惠安公司已实际退场,已经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故诚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一审期间作出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1、关于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备鉴定资质的问题。海南省建设厅在琼鉴定函(2005)185号复函中,根据《关于确认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从事涉案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复函》明确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可以从事涉案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故鉴定中心委托的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2、证据表明,原一审期间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意见,鉴定中心于2004年4月16日委托建行海南省分行造价咨询部就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因惠安公司提出异议,同时建行海南省分行造价咨询部也以先收费后鉴定为由将鉴定委托书退回鉴定中心。因此,可以认定在选定鉴定机构的问题上,双方当事人是经过协商的。在惠安公司提出异议以及建行海南省分行造价咨询部退回鉴定委托的情况下,鉴定中心在指定鉴定机构时,诚田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因此鉴定中心指定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为鉴定机构,并无不妥。3、原一审判决后,诚田公司提出上诉的理由之一是"确定鉴定人程序违法",并且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要求;重审期间,诚田公司也一再要求重新鉴定,但拒绝按通知要求预交鉴定费。因此,诚田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关于鉴定工程量与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问题。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进行公开招标,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对此,双方均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虽然中标通知书工程造价明确,但未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在中标后,双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现有证据表明,双方履行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之后所签订的一系列协议,这些合同毕竟是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各项工程定额套用和费用计算等主要内容条款的明确与细化。因此,当合同双方就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发生争议时,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双方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进行结算。基于以上原因,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琼价证评字[2004]第212-1号、第212-2号鉴定补充报告与调整报告,应作为认定诚田花园工程造价的基本依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诚田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使用诚田花园之事实,可认定惠安公司已经完成琼价证评字[2004]第212-2号鉴定调整报告中17065252.83元的工程量。此外,还有两部分有争议的,一是惠安公司对诚田公司签证有异议的增加工程部分338496.75元,二是诚田公司未签证,但是有监理公司签证的增加工程部分270672.81元,诚田公司不予认可。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说明,诚田公司在由鉴定机构组织双方核对过的图纸上单方进行了改动,又不提供图纸原件,且提供的A栋25至29层建筑平面图并非三方核对过的图纸。诚田公司的行为已影响到鉴定机构对惠安公司已完工程量的准确计算。对此,诚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本院对该两部分增加工程造价338496.75元和270672.81元予以确认。综上,原一审期间作出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三、关于诚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和尚欠工程款的数额认定问题。1、惠安公司陈述共收到诚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1158万元;诚田公司在重审中称除支付1158万元外,还另外支付材料款1939979.33元。由于诚田公司提出已支付材料款1939979.33元的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诚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应确定为1158万元。2、根据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琼价证评字[2004]第212-2号鉴定调整报告,可认定惠安公司已经完成工程的造价为17065252.83元,加上对两部分增加工程造价338496.75元和270672.81元予以确认,再减去诚田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158万元,诚田公司尚欠惠安公司工程款的数额为人民币6094422.39元。四、关于违约责任问题。1、从双方往来的函件中以及诚田公司的付款时间看,虽然诚田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但没有证据证明因诚田公司未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导致惠安公司停工,合同约定的赔偿工人停工工资、机械停置费的条件不成就,因此,惠安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诚田公司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但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只针对工程进度款而言,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诚田公司应当从惠安公司起诉之日(即2004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2、惠安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停业整顿二十八天的处罚,工程按期竣工受到影响,亦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五、关于诚田公司的反诉请求问题。1、诚田公司要求惠安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250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可以认定惠安公司延误工期的时间只有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二十八天。这期间确实对施工进度有影响,按照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任务,若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故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延期的二十八天,按合同约定每日5000元计算,由惠安公司支付诚田公司违约金140000元。2、诚田公司要求惠安公司赔偿因延误工期造成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损失457212元、行政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损失254066.75元、不能按期向购房客户交房的经济损失412440元、建材价格上涨造成的经济损失210万元以及施工事故影响房屋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152万元等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解除惠安公司与诚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诚田公司应当向惠安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6094422.39元;惠安公司应当向诚田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00元。相互冲抵后,诚田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惠安公司支付人民币5954422.39元及其利息(从2004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惠安公司与诚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诚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惠安公司负担39%即23404元,由诚田公司负担61%即36606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由诚田公司负担;反诉费37129元,由诚田公司负担97%即36015元,由惠安公司负担3%即1114元。鉴定费158590元,由惠安公司、诚田公司各负担50%,即79295元。

诚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2、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审法院鉴定程序违法。1、鉴定单位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并没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原审判决以其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05年2月16日认为其可从事涉案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文件以及海南省建设厅2001年的函,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确定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具有资质的依据。2、重审期间,上诉人多次要求重新鉴定,而法院没有委托新的有资质的鉴定单位,也未书面通知上诉人缴纳鉴定费,判决认定上诉人拒绝缴纳鉴定费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被上诉人原申请鉴定时已经缴纳了鉴定费,原审法院委托不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过错在于法院,其重新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不应再由涉诉当事人缴纳鉴定费。二、原审鉴定报告错漏百出,严重失实。如:将部分原已经完工的半拉子工程计入被上诉人施工工程;将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列入被上诉人的施工范围;将没有上诉人签字盖章的材料也作为鉴定依据;套错定额;土建、安装部分的计算有20多处错误,高估冒算680万元。鉴定人不能做合理解释等等。本案只有重新鉴定,才能理清工程造价情况。

惠安公司辩称:一、根据海南省建设厅琼鉴定函(2005)185号复函,明确证实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可以从事涉案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且负责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的工作人员经法庭核实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该单位十多年来一直接受法院委托从事涉案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二、该鉴定报告中的每一项结论,都是由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格的工程师,严格依照鉴定程序,按照现场核实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双方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进行了造价结算。鉴定人员在多次开庭审理时出庭接受了质证,并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详细准确的回答,其所做出鉴定结论客观、准确。我方认为原审鉴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补充查明: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7月1日为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载明的资质范围为:"在所属行政区内,具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产(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走私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无形资产等各类涉案标的)的价格鉴定;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价格纠纷调解的资质。"鉴定人熊明英和张东红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证号分别为:B460000042、B460000062。

应本院(2004)琼民抗字第19号《关于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原海南省价格事务所)鉴定主体资格的咨询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05年2月16日以发改办价格(2005)279号《函复》答复:1、1997年4月,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确认,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2、2000年10月,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规定: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的房地产、土地价格等价格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论应予认可。因此,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原海南省价格事务所)具备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主体资格。

应原审法院调查,海南省建设厅于2005年7月13日以琼建定函(2005)185号复函答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和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的通知》精神,我厅2001年发出《关于海南省价格事务所申请综合性造价咨询类事务所的复函》,对海南省价格事务所(现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因未能达到脱钩改制的要求,故撤销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同时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厅又在《关于确认海南省价格事务所从事涉案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复函》中,明确海南省价格事务所(现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可以从事涉案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但不得从事社会中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原审鉴定报告经过两次庭审质证,诚田公司先后提出了总金额达545万元的23项异议,鉴定人熊明英、张东红均出庭逐项进行了说明,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亦作出了〔2004〕第212-1号《鉴定补充报告》和〔2005〕第52号《异议的答复函》。一审经法庭询问,诚田公司方表示已没有需要鉴定人说明的问题。诚田公司此次上诉,并未提出在经鉴定人和鉴定单位说明及答复后仍存在失实的具体事项及证据。

三、原审法院在重审时根据本院(2006)琼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及诚田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限期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并向诚田公司送达预交鉴定费通知书。诚田公司拒绝签收。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间的争议焦点:一是原审鉴定单位是否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二是原审鉴定结论是否失实

关于原审鉴定单位是否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问题。本院认为: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受原审法院指定并作出琼价评估字(2004)工程造价报告时,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其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具有为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资质范围,符合当时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建设部及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且均未规定有溯及既往效力。故诚田公司关于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其据此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鉴定结论失实问题。本院认为:原审鉴定报告经庭审质证。针对诚田公司提出的质疑,鉴定人出庭进行了说明,鉴定单位亦作出了答复。诚田公司上诉并未提出该鉴定结论在说明和答复后仍存在的具体失实事项及其证据。其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根据本院(2006)琼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及诚田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限期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诚田公司仍要求由建行海南省分行造价咨询部进行重新鉴定,惠安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逾期双方协商不成,且诚田公司拒绝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原审无法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诚田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系基于其认为原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事项。在诚田公司拒绝预交鉴定费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诚田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原审判决认定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诚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139元,由上诉人海南诚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某刚

审判员刘嘉

审判员曲永生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