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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诉海南周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其他经济合同纠纷纠纷一案

时间:2008-09-29  当事人:   法官:戴义斌   文号:(2008)琼民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139号合峰大厦512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径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奚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周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X路24号金华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卫红,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永春,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紫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国联大厦A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劲峰,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为与被上诉人海南周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海南紫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俪人行国际影视传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径伟、奚某某,被上诉人海南周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永春,被上诉人海南紫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劲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义斌

审判员范忠

审判员王某

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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