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2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四十一岁,汉族,北京市无线电元件四厂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四十三岁,北京重型电机厂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女,三十六岁,汉族,北京重型电机厂大连一分厂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三十九岁,汉族,北京重型电机厂工具分厂工人,住(略)。
上述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马金常,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田惠忠,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名誉权纠纷
上诉人王某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1998)石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呈清事实,依法改判。
一九九八年三月王某家中的鸟丢失,其在公共场合进行不指名的谩骂,周围群众普遍认为是在骂安某、王某二人。由于王某的谩骂,使安某、王某的人格受到悔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王某当庭向安某、王某进行赔礼道歉,双方合好(已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元,由王某负担(本调解书送达后三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春香
代理审判员张兰良
代理审判员谷世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