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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平顶山新华寄宿学校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案

时间:2009-04-20  当事人:   法官:冯莉   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6号

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新华寄宿学校。住所地:平煤集团建井一处。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校校长。

被告平顶山黄河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校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市金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X路。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市广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X乡X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浩森,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四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案由: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请求:1、判令平顶山新华寄宿学校与平顶山黄河外国语学校偿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28.9840万元(截止2008年10月20日,以后发生的利息顺延计算);2、判令平顶山市金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广达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查明案件事实:平顶山新华寄宿学校为筹建平顶山黄河外国语学校,于2006年8月2日向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万元,约定贷款利率为8.835‰,期限为二年。平顶山市金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卫东区广达煤矿(现整合为平顶山市广达煤业有限公司)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签订调解协议之日,平顶山黄河外国语学校支付给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X万元借款本金(已当庭履行)。该款自2006年8月2日至2009年4月20日的利息,应于2009年5月20日前清偿完毕。

二、平顶山黄河外国语学校下欠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950万元借款本息分期偿还。2009年5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9年6月1日起,每月的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最后一期下余欠款不足100万元的,按实际下余欠款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三、上述利息的计算办法:每笔计息均自2006年8月2日开始,计算至每笔借款偿还之日,利率均按(平市郊)农信借字(2006)第X号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上述利息应冲减平顶山新华寄宿学校已付上述贷款产生的利息,已付利息数额以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付息凭证数额为准。

五、平顶山市金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广达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平顶山黄河外国语学校不按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即有权对上述下余全部欠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平顶山新华寄宿学校的起诉。

八、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x元,由平顶山黄河外国语学校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莉

审判员翟建生

审判员曹蕊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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