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时间:2009-02-11  当事人:   法官:丁贤   文号:(2009)益法民一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再兴,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文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5日10时45分许,胡某某、邓某某之子胡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桃江县X镇往牛田方向行驶,在途经石牛江镇X路段时,分别与文某乙无证驾驶的相向而来的套牌小客车湘x和文某甲停在公路边的中型客车湘x相撞,导致胡某与二轮摩托车倒地,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桃江县人民医院及益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而死亡,为此酿成纠纷,故胡某某、邓某某于2008年9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文某乙、文某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同意赔偿胡某某、邓某某x元,于2009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文某甲同意赔偿胡某某、邓某某x元,已付2万元,余款x元于2009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完毕;原审被告文某乙同意赔偿胡某某、邓某某x元,已付2万元,余款x元于2009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完毕;

二、原审被告文某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7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共计82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负担1000元,由文某甲负担2375元,由胡某某、邓某某负担3325元,文某乙负担1575元;

四、以上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贤

审判员杨金田

代理审判员黄和平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