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1964年元月14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展,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国富,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朱某某于2010年元月7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元月29日本院以(2010)焦立民通字第X号管辖通知指定由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某不服,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展,被上诉人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国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86年12月原、被告登记结婚,1988年10月2日双方婚生一子,取名吕某,2001年8月22日又婚生一女,取名吕某。2007年元月29日,原、被告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及离婚补充协议,并于当日办理离婚登记。其中协议约定:女儿吕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于每年元月付3000元,7月份付3000元。自协议离婚至2008年11月之前,吕某由原告抚养;2008年11月之后至现在,吕某实际由被告抚养。另查明,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就女儿吕某抚养关系变更事项已于2010年5月27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之诉实际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自协议离婚至2008年11月之前,被告是否拖欠女儿抚养费问题;二是2008年11月之后至现在,被告应否继续向原告支付抚养费问题;三是女儿吕某今后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对第一个问题于庭审中经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1000元抚养费,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第二个问题,因女儿吕某实际由被告抚养,原告并未承担女儿吕某此期间的实际生活费支出,故被告可以不再支付此期间的女儿抚养费。第三个问题,鉴于被告已提起有关的抚养关系变更之诉,因此,双方可就女儿吕某今后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另案解决,本案不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吕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1000元抚养费。2、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及专递费120元,合计145元由被告负担。

朱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8年11月始至2010年5月31日止女儿吕某的抚养费950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吕某某的代理人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自从08年11份之后,女儿吕某已自愿随被上诉人生活,抚养费不应当支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称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08年11月始至2010年5月31日止女儿的抚养费理由能否成立。

针对焦点问题,上诉人认为,08年11月之后孩子还在上诉人处抚养,并未在被上诉人处生活,在未变更抚养关系之前,被上诉人应当按双方离婚协议支付女儿抚养费。

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认为,0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在被上诉人处生活,不需再支付上诉人抚养费。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朱某某上诉要求吕某某支付2008年11月始-2010年5月31日止女儿吕某的抚养费9500元,但朱某某在一审庭审笔录中以及给法院写的“清单”中,均陈述2008年11月之后其女儿吕某被吕某某强行接走,在吕某某处居住。因其女儿吕某此时间段跟随吕某某生活,吕某生活所需费用已由吕某某支出。故朱某某上诉要求吕某某支付此时间段女儿的抚养费缺乏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薛秀兰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莺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