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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4-01  当事人:   法官:颜振华   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299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号。

代表人任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

被告湖南思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村国税岳麓分局办公楼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湖南思源科贸有限公司承诺于2009年4月8日前偿还所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剩余贷款本金650万元及全部利息、罚息;

二、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湖南思源科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款已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垫付,湖南思源科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8日前将x元付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指定银行帐号;

三、如湖南思源科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两条中的任某一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有权立即对湖南思源科贸有限公司及何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权对湖南思源科贸有限公司抵押的岳市国用(2005)第KX号、(2006)第K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院有权直接执行何某某财产以代偿湖南思源科贸有限公司所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债务。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捺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颜振华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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