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52年8月1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詹玉社,系丁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西峡县148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55年3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生于1964年4月8日,汉族,住(略),农民。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岐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0年3月24日,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正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曾宪本,人民陪审员别小龙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宁西铁路丁河火车站站址下方与邪地村X组居民区相邻处有一东西长90米,南北宽不太规则的闲置土地。经南阳铁路土地管理处报请郑州铁路土地管理局洛阳铁路土地管理分局批准,同意出租给原告临时使用,搭建简易厂棚仓库使用,现被告将香菇棚放置在原告租赁的范围内,原告曾告知让被告搬走,被告以袋料已放入,不敢移动为由至今迟迟不搬。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排防妨碍,折除位于原告承租地内的香菇棚及一切障碍物;(2)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租赁费100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自铁路修好后,我家香菇棚就搁置在土地空闲地方,2008年5月份原告儿子找着我说这个地方他们承租了,我说这个地方是铁路的地方,应该由铁路上来交待,但我们没见铁路上任何一个人来交待过。原告有何合法手续承租铁路土地,原告无权主张权利,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自宁西铁路开通后便在丁河火车站(即丁河镇X组)北侧处搁置香菇棚。2007年5月22日原告张某甲因欲在此建简易厂棚作仓库即与洛阳铁路土地管理分局南阳土地管理处签订一份《临时借用铁路用地合同》,合同约定:全称南阳土地管理中心为甲方,张某甲为乙方。合同第一条规定:甲方同意将下列铁路用地临时借给乙方使用,乙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的条款临时使用铁路用地,土地位置:铁路宁西线:丁河站自至KKMM左侧王某某猪圈,座落:西峡县X镇,借用面积长90.0m×宽7m,批准用途:临时用地,全年金额216元,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第八条:经批准临时借用的铁路用地,其邻里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已修建67米长的简易房,还有18.5米被被告香菇棚占用。2008年5月原告儿子去给被告告知,该地方已租用,让其挪走香菇棚,被告始终没挪,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临时借用铁路用地合同书、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当时队长张国典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临时借用铁路用地,由原告与洛阳铁路土地管理分局南阳土地管理处签订的临时借用铁路用地合同书为依据,该合同真实、自愿、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告知被告该块地已借用,被告所放置的香菇棚应自行搬走。被告辩称:铁路的地方,应由铁路来交待的理由与合同第八条所规定“经批准临时借用的铁路用地其邻里纠纷均由原告自行处理”相悖。故原告有理由让被告将香菇棚搬走,原告诉请被告拆除位于原告承租地内的香菇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相应的租赁费1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猪圈以东的香菇棚移走。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正伟

代理审判员曾宪本

人民陪审员别小龙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