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金凤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二段高桥财富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江洪,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人事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符某某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长沙金凤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公司)与被上诉人符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金凤凰公司不服赫山区人民法院(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1日,金凤凰公司聘请符某某到益阳市步步高百货商场任保洁员,2008年1月25日早晨,符某某去步步高百货商场上班,因冰冻天气,路滑难行,符某某在商场大门前摔倒受伤。伤后在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9天,用去医药费x.73元,其伤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外伤后致重型颅脑损伤,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构成九级伤残。2008年5月5日,符某某到益阳市赫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于2008年5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某某诉至法院。另查明,符某某伤后,金凤凰公司已支付符某某医药费6700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金凤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补偿符某某各项损失x元(不含已支付的6700元),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长沙金凤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三、上述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某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贤
审判员徐光辉
代理审判员黄和平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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