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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01  当事人:   法官:刘威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608号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亚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后,被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房屋属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所诉房屋纠纷属不动产纠纷,该房屋位于本市卫东区X路北X号院X号楼,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被告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威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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