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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9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伟、朱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因碰车问题和本村村民于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朱某甲与朱某伟、朱某乙等人在本村X路口将于某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于某某的损伤系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朱某伟、朱某乙的供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人武XX、武XX、于XX、朱XX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某告人朱某甲开庭时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十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付耀

审判员张宗喜

审判员罗静涵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左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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