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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甲诉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湖南云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顺畅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义务帮工受害赔偿、补偿纠纷案

时间:2009-05-21  当事人:   法官:贺伏元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333号

原告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远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住所地湘潭县X镇X路X号。

代表人曹某某,该局局长。(缺席)

被告湖南云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缺席)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湘潭县电力局法律顾问室主任,住湘潭县X镇X路X号。(特别授权)

被告湘潭顺畅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村X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缺席)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甲诉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湖南云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顺畅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义务帮工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伏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因修复冰灾损坏的电力设施和进行农电网改造的需要,对花石镇X村农电网进行施工,湖南云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湘潭顺畅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施工任务。因施工缺少人员,被告要求当地村委协调召集村民协助搬运水泥预制电杆和竖电杆。11月19日上午,原告在协助被告竖电杆时,因电杆倒下不慎被电杆砸伤,之后被送往长沙解放军163医院治疗。后原告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被告湘潭顺畅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仅支付x元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x元。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县电力局辩称:原告所诉主体错误。花石镇X村电力设施因冰灾损坏恢复工程系由湘潭顺畅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在湖南云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处承包,本单位只是监察和行政管理机构,在本案中不是诉讼主体,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云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本单位没有任何形式的劳务关系,本单位没有安排原告从事任何工作,对原告受伤原因毫不知情,所以本单位作为案件的被告是诉讼主体资格错误。冰灾损坏恢复工程系本单位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招标的工程,湘潭顺畅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了该项目并组织施工。本单位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湘潭顺畅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辩称:花石镇X村电力设施因冰灾损坏恢复工程属于政府部门规定的公益事业,并不是商业盈利工程。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应由村X组织劳动力来运输电线杆和挖坑。原告年事已高,施工人员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工行为,原告执意帮工,事件发生后本单位组织人员立即把原告送进医院抢救和治疗,并承担了x元的相关费用,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湘潭顺畅电力修造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在2009年6月10前赔偿原告姜某甲损失x元(含已付x元);

二、原告姜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姜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伏元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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