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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竖岗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陈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驳回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通许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单位信贷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1950年生。

再审申请人通许县X村信用合作社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二0一0年三月一日作出的(2010)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胡某安的信贷员职务早在2000年6月已被撤销,胡某收被申请人存款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没有得到申请人的追认;并且胡某安也没有将所吸收的存款交到申请人单位,而是由胡某为己有。所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形成真实的存款关系,申请人依法不负有兑付存款的义务,要求依法再审。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以胡某安收取存款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该款未交到信用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申请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要求再审的理由,因胡某安代表申请人竖岗信用社向被申请人吸收存款,属于职务行为,且有通许县人民法院(2006)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部分事实相互印证,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竖岗信用社承担还款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通许县X村信用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单国生

审判员马建庄

审判员郭天庆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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